宜政办函〔2013〕184号
宜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省市驻宜各单位:
《湖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建立完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工作机制,运用人民调解手段预防和化解医疗纠纷,对于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和谐医患关系,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创建“平安医院”、构建“和谐宜章”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快速有效处置医疗纠纷事件尤其是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营造和谐就医环境,促进我县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快速发展,不断提高居民健康水平。
二、明确工作职责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实行部门分工负责。
综治、维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网络,组织开展医疗纠纷矛盾排查化解工作,积极协调、调度有关乡镇和部门参与重大医疗纠纷调处工作,妥善处置因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卫生行政部门:切实加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监管,严格医疗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和医疗服务要素准入,积极开展卫生普法教育,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和应急处理制度,依法协助医学会做好医疗事故、医疗损害技术鉴定。统一组织辖区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将医疗机构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评内容。
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组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网络体系,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建立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相关流程和规章制度,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管理、指导和考核,并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建设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评内容。
公安部门: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正常治安和医疗秩序,指导督促医疗机构落实治安防范制度和措施,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警务室,加强医疗机构及周边治安管理,制定重大医疗纠纷现场处理预案并积极落实,依法打击扰乱医疗机构秩序和侵害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并将处置医闹事件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评内容。对干扰接访机构、调解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及时进行处置。
财政部门:保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纠纷调处机构工作经费、人员经费及其他必要经费,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信访部门:做好医疗纠纷上访接待协调工作,配合宣传医疗纠纷第三方处置流程及相关规定,引导患者或家属按正常渠道进行医疗纠纷调处。
民政部门:对特别困难的患者,符合低保条件的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符合大病医疗救助条件的,可纳入大病医疗救助或临时救助。
宣传部门:加强医疗纠纷处置情况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依法客观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事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防止负面炒作造成社会恶劣影响和不良后果。
政府金融办:依法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协调管理,会同卫生、司法、财政等部门逐步建立和完善医疗责任保险的长效机制。指导、督促医疗责任承保公司按照风险共担、公平公正、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设计条款,科学厘定费率,严格按照保险合同及时足额支付医疗纠纷的赔偿费用,并建立重大医疗纠纷的快速理赔程序。
人口计生部门: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业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指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依法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工作。
工会、妇联:协助做好企业职工、妇女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医疗纠纷事件调处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积极配合做好因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引发医疗纠纷的调查、取证工作。
医疗机构: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和廉洁行医教育,督促医务人员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提高技术水平,增强责任意识,严守告知程序,按规定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进一步加强医院安全保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电子监控系统;制定和完善医疗纠纷处置预案,设立医疗纠纷调处办公室,安排专门场所,明确专门人员,接受患者及其近亲属的咨询和投诉。
患者居住或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所在单位:配合做好医疗纠纷应急处理工作,在医患双方或一方请求介入或在接到有关部门情况通报后要及时参与重大医疗纠纷应急处置工作。
三、加强医疗纠纷调解
(一)建立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县政府建立由司法、卫生、维稳等部门和医学、法学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 ),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并建立考核和奖励制度。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在县医调委下设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心和理赔中心,独立开展全县各医疗机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时加挂市医调委驻县工作站牌子。县医调委要按照“功能适用、交通便利、独立办公”的原则设立固定场所。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卫生、金融办等部门组建医调委医学、法学、保险专家库,为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技术咨询。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调解中心(工作站)所需工作经费、人员工作补贴、调解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等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解决。
(二)规范医调委工作制度和程序。医调委要建立健全医调工作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热情接待每位来访人员,按照人民调解工作规定,界定纠纷受理范围,规范调解程序,确保调解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对重大、复杂、疑难医疗纠纷案件,可发挥“大调解”机制作用,实行部门会办和乡镇政府参与制度,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同时,对争议较大或不便离开纠纷现场的,医调委可派人前往现场调解和引导。医疗纠纷调解结束后,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在签名、盖章(按指印)后生效。一般情况下纠纷应在一个月内调结,但经反复调解仍未达成协议的,应告知当事人通过行政、司法等方式解决。县医调委要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和医院的协调配合,建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调解个案会商制度,不断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运行机制,保证调解工作运作规范、富有成效。
四、推行医疗责任保险
(一)全面推进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统一保险方案、统一产品责任、统一工作步骤、统一保险价格、统一参加保险、统一理赔服务”的原则,统一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按照“大数法则”和分步实施计划,完成2013年度统保工作。未参加保险的医疗机构要主动加强与保险经纪公司联系,加快参保进度;已参保的医疗机构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向共保体购买其他险种。各乡镇及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统保宣传、动员、组织、督促工作。医疗机构、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要形成常规联络工作机制,互通信息,及时协调解决医疗责任保险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运行通畅。
(二)规范医疗责任保险理赔行为。金融办要协同保监部门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监督和业务指导,严格规范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活动,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严禁理赔环节不规范、拖赔、限赔、惜赔的现象。在理赔过程中,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应尽可能简化理赔程序,简化索赔资料,为医院、患者提供便捷服务。在立案、定性、定损等阶段应当与县医调委同步联合进行,不应做重复调查取证工作,以缩短理赔时间。
(三)规范公立医疗机构赔偿或补偿行为。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向医疗机构索赔2万元以下的,医患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理赔事项。若超过上述索赔标准,医患双方不得自行协调处理。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受委托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机构原则上对专家论证或医学鉴定或医调委调处确定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有过失行为或构成医疗事故及侵权案件的,应予以赔偿或补偿;经医患双方协商、医调委或行政部门调解达成协议的,赔(补)偿标准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条款计算和执行,调处赔(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一次性理赔金额上限,超过标准的要经人民法院审理裁定,由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的,按判决结论支付赔(补)偿金,严禁赔偿或补偿行为的随意性。
五、建立长效机制
(一)建立宜章县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召集人,定期或不定期召集县综治、维稳、金融办、司法、卫生、公安、财政、信访、民政、宣传、法院、人口计生、工会、妇联、食品药品监管等县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组成员单位负责人,研究、分析、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的问题。各乡镇也应当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研究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
(二)建立医疗纠纷事件研判分析机制。医调委要建立健全事前分析、事中评估、事后总结制度,保持与辖区司法、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紧密联系,随时掌握已经发生或正在协商的医疗纠纷案例,熟悉案情,分析案例,提前作出纠纷处理预案。医调委要在医疗纠纷调处过程中,指导医院对纠纷的性质、程度作出正确评估,疑难案例应邀请相关专家参与评估。在纠纷结案后,要认真总结、整理案卷,并适时向医院通报情况。
(三)建立医疗机构(医方)、医调委(调解方)、保险经办机构(承保方)对接机制。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承保医院第一时间应将相关情况告知医调委和保险经办机构。医调委应当联合保险经办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早期介入调解并根据案情需要同步进入调查取证程序。在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和保险经办机构理赔工作人员应密切配合,共同测算理赔金额。原则上对估计赔偿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应由医调委组织召开评估鉴定会对医疗纠纷进行定性、定责、定损、定赔后,再根据赔偿决定调解。各有关医疗机构对医调委评估鉴定所需病历等资料要全力配合;对医调委组织安排的双方见面沟通,必须做到随叫随到;调解后医患双方签订的协议,各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依法理赔。维稳、卫生、公安、信访等相关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积极引导医患双方充分利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平台解决矛盾;医调委要采取多种形式展示医调委的工作性质和职责,定期或不定期编印工作简报介绍医患纠纷调处工作经验;各相关保险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要主动为医疗机构宣传医疗责任保险的相关原理、原则和作用。通过广泛宣传,使医、患双方更加自觉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解决医患矛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四)建立“公安联动、治安联防”打击医闹机制。医疗机构发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和其他关系人有《办法》第二十三条及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卫通〔2012〕7号)中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和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行为情形,经劝说无效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接到警情后,应迅速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教育疏导,甄别身份,制止过激行为,并及时果断依法处理现场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医疗秩序。对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其家属阻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的,现场民警应依法组织医疗机构和殡仪馆采取强制措施,做好尸体处置事宜。维稳、卫生、民政等部门及医调委、患方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居住地乡镇政府)接到报告后,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纠纷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对涉及医疗纠纷患者死亡尸体的处置程序规定如下: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尸体应当在2小时内移放太平间,存放时间超过48小时应转送殡仪馆;医疗机构没有设置太平间的,应当在2小时内直接将尸体移送殡仪馆。殡仪馆接到医疗机构通知后,应当迅速安排车辆和人员到达现场,按照规定办理接收尸体手续,并在公安民警配合下移送尸体到殡仪馆。尸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涉及医疗纠纷的,尸体在殡仪馆的保存费用由医患双方按照责任比例依法承担。对因传染病死亡的患者尸体,应当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处理后作火化等处理。患者死亡需要尸检的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处理。
六、加强协调配合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部门负责制度,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职责,进一步细化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将工作职责落实到岗到人,确保工作任务得到落实。县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工作信息情报联系与沟通,利用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定期和不定期通报相关信息,研究制定相应对策措施。对工作职责不落实、工作相互推诿、工作处置不力导致医疗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问责。
宜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6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