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政办函〔2012〕51号
宜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宜章县进一步提高农村重大疾病
医疗救治保障水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省市驻宜各单位:
《宜章县进一步提高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治保障水平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宜章县进一步提高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治
保障水平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我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治保障水平,有效缓解农村居民患重大疾病的经济负担,根据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救治保障水平的意见》(湘卫合医发〔2011〕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重大疾病重点保障的基本思路,积极探索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治及保障办法,加大对严重危害农村居民健康、医疗费用高、疗效比较确切、社会广泛关注的农村重大疾病的医疗救治保障力度,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切实减轻患重大疾病农村居民的经济负担,有效控制农村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二、救治病种
(一)先心病:14周岁以内的参合儿童,患先天性室间隔缺损、房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狭窄、主动脉缩窄、法洛氏四联症或完全性大动脉转位,实施外科手术治疗、适宜病种的介入治疗。
(二)白血病:14周岁以内的参合儿童,患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或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实施临床路径全程规范化治疗及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
(三)农村参合居民患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耐药结核病、重性精神病等大病的住院、门诊费用。
(四)0~6岁农村参合聋残儿童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抢救性治疗的住院手术治疗费用及人工耳蜗材料费用。
(五)省市规定的其他重大疾病救治病种。
三、救治标准
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治保障实行病种定额管理,治疗费用按单病种定额包干,分别由新农合、农村医疗救助及患者个人按比例承担(具体标准见附件1),超出费用由定点医院承担,定点医院不得另行收费或转门诊收费。
(一)农村儿童先心病实行按单病种费用标准免费救治,其中先天性室间隔缺损、房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的治疗费用由新农合全额承担;肺动脉狭窄、主动脉缩窄、法洛氏四联症、完全性大动脉转位及室缺合并肺动脉高压的治疗费用由新农合和民政医疗救助共同承担,其中新农合负担80%,医疗救助负担20%。
(二)农村儿童白血病救治对规定临床路径的全程规范化治疗实行单病种费用定额包干,所需费用由新农合、民政医疗救助及患儿家庭共同承担,其中新农合负担70%,医疗救助负担20%,患儿家庭负担10%。对行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实行大病定额补助,规定补助定额标准内的费用由新农合负担80%,医疗救助负担20%,其余费用由患儿家庭负担。
(三)妇女两癌(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耐药结核病、重性精神病等大病临床路径规范化住院治疗,新农合按70%的比例报销。终末期肾病门诊血液透析补助标准280元/次,门诊腹膜透析补助比照住院报销比例予以报销。耐药结核病的门诊治疗费用按我县新农合第二类特殊门诊补助标准进行补助,重性精神病的门诊治疗费用按我县新农合第三类特殊门诊补助标准进行补助。
(四)0~6岁农村聋儿人工耳蜗植入抢救性治疗结合全省“启聪扶贫计划”项目的实施,对住院手术费用及人工耳蜗材料费用,由新农合按60%的比例予以报销。
(五)省市规定的其他重大疾病病种救治标准,按照上级的有关文件执行。
四、定点医院
省卫生厅确定,以下医院为全省农村重大疾病救治定点医院:
(一)儿童先心病:湘雅医院、湘雅二医院、湘雅三医院、省儿童医院、省人民医院、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南华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解放军163医院、旺旺医院(以上为省级救治定点医院);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为市级救治定点医院,开展手术治疗限房缺、室缺、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狭窄4个病种)。
(二)儿童白血病:湘雅医院、湘雅二医院、省儿童医院、省人民医院、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三)聋儿人工耳蜗植入抢救性治疗:湘雅医院、湘雅二医院。
(四)耐多药结核病:省结核病防治所(省胸科医院)。
(五)妇女两癌(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及重性精神病的住院及门诊医疗救治任务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新农合定点综合及专科医院承担。除新农合省级、市级定点医院外,县卫生局可结合实际,评审确定具备救治条件的县级各病种救治定点医院并报省卫生厅备案。
五、救治程序
(一)农村儿童先心病、白血病救治
1.救治申报。凡14周岁以内,患有本文件规定的先心病、白血病救治病种疾病、符合救治条件的参合患儿,由其家长(监护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患儿一寸照片4张、《合作医疗证》和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及病历资料,向县合管办提出救治申请,并填写《湖南省农村参合儿童重大疾病救治审批表》。
2.转诊审批。县合管办对其身份及病情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批准转诊至定点救治医院,其中白血病及先天性肺动脉狭窄、主动脉缩窄、法洛氏四联症、完全性大动脉转位转诊患儿应同时报县民政局审批备案。定点救治医院安排对患儿进行复查,并根据最终诊断结果,对符合疾病救治条件的患儿安排入院治疗。
3.治疗实施。定点救治医院依据卫生部印发的试点病种临床路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或诊疗指南,为患儿进行规范化治疗,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先心病患儿规定治疗流程包括患儿出院后1个月由救治医院进行复诊,复查心脏彩超、胸片、心电图等,三度房室传导阻滞患者术后3个月还须复查24小时动态心电图,以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种可能的并发症。
4.费用支付结算。先心病免费救治患儿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各救治定点医院全额垫付,其垫付的医疗费用由县合管办按规定的费用结算标准予以结算。白血病救治患儿入院时先按病种包干费用的10%交纳入院费,其余费用先由救治定点医院垫付,再由新农合和农村医疗救助按规定结算标准分别予以结算(退出临床路径的除外),其中第一年的费用可按治疗阶段和规定标准分3次结算,第二年、第三年的费用按年度结算。
实行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治疗的白血病患儿,其大病定额补助标准范围的部分由定点医院先行垫付,其余部分由个人支付。
农村儿童大病救治的定点医院按新农合结算申请的有关规定,按月向县合管办提交康复出院患儿的结算申报材料(包括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合作医疗证》复印件、审批表、出院小结和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医药费用结算发票原件等)。县合管办按照《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报销结算程序》对定点医院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批,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新农合与农村医疗救助定额结算支付标准,向医院拨付补偿结算资金。同时,按月将救治患儿转诊审批及费用结算手续提交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按照农村医疗救助分摊支付标准,拨还县合管办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
(二)其他农村大病救治
妇女两癌(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耐多药结核病、重性精神病、农村聋儿人工耳蜗植入抢救性治疗等大病,均应先凭身份证(户口簿)、患者一寸照片4张、《合作医疗证》和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及病历等,向县合管办申报救治和办理就诊审批手续,填写《湖南省农村居民重大疾病救治审批表》。其医疗费用均由救治定点医院先行垫付,再按月由县合管办对定点医院的结算申报材料(包括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合作医疗证》复印件、审批表、出院小结和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医药费用结算发票原件等)进行审核、审批后予以支付。
六、工作措施
(一)卫生、民政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大病救治的领导,认真做好各项组织工作,密切协调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救治病种范围、审批程序、补助标准等进行补偿救助。民政部门要积极落实救助政策,及时支付农村大病救治医疗救助费用。财政部门负责研究相关政策,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二)卫生部门要建立农村大病救治工作监测和指导机制,成立农村大病救治专家指导组,根据卫生部印发的相关病种临床路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或诊疗指南,结合实际,逐步制定并完善有关病种的标准化诊疗方案,加强对县内定点救治医院的专业技术指导、质量监控和督导检查,帮助定点救治医院加强相关学科建设。
(三)各救治定点医院要成立农村大病救治工作领导小组和项目组,加强对大病救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农村大病患者转诊、复查、治疗的绿色通道,规范入院审批管理,并负责与县合管办保持密切沟通联系。督促检查各相关专业科室认真执行救助病种临床路径治疗标准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严格掌握入院、治疗、手术、出院指征,确保医疗质量,同时严格执行单病种定额费用管理,严禁将相关费用转门诊处理,增加患者负担。住院大病患者中途退出临床路径或标准化诊疗方案的,定点救治医院要及时通报县合管办。
(四)卫生部门要建立农村重大疾病筛查机制,筛查基金要严格按照筛查工作需要提取,专款专用,专账管理,规范使用,严禁挪用。要构建筛查组织网络,乡村两级卫生机构负责初步筛查工作,县级综合医院负责复筛,做出初步诊断,县合管办负责做好筛查工作的组织和监管。要制定周密细致的筛查工作方案,规范明确筛查范围、办法、项目内容和技术流程,推动筛查工作有序规范实施。要抓好对筛查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培训,不断提高筛查工作质量。要安排专人分病种填报《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病例筛查情况统计表》,报市卫生局汇总。同时,对家庭困难的重大疾病救助对象,要报县民政局备案。
(五)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告知农村大病医疗救治补偿政策、申报转诊流程、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就医程序及相关材料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农村重大疾病筛查工作,充分依托基层妇幼保健机构、乡村卫生机构和农村中小学,集中组织将疑似大病患者在初诊定点医院做进一步检查,并做好信息登记工作,积极联系救治定点医院做好确诊、组织申报、转诊等工作,确保农村大病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同时及时拨付定点救治医院的医疗垫付资金。
(六)各救治定点医院应定期将本院农村大病救治实施的相关数据及总结报告及时报县合管办和县民政局。卫生、民政、财政部门要联合定期组织专家组对各定点救治医院的工作完成情况、医疗质量、服务质量、收费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对发现拒收患者、超标准收费、医疗质量管理混乱等违规情况的,依规严肃处理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附件:宜章县农村大病救治试点病种费用定额标准
附件
宜章县农村大病救治试点病种费用定额标准
所有农村大病救治试点病种均实行医疗费用单病种定额包干,费用超出部分由定点医院承担(儿童白血病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除外)。
一、儿童先心病
(一)室间隔缺损(VSD)、房间隔缺损(ASD)
外科手术治疗: 体重<10公斤:2.5万元;体重10~15公斤:2.2万元;体重>15公斤:2.1万元。
以室间隔缺损、房间隔缺损为主要诊断的复合畸形手术费用加收0.5万元;采用介入治疗费用标准为2.8万元;室缺合并肺动脉高压(中度以上,MPAP≥40mmhg)的费用标准为4.5万元。
(二)动脉导管未闭(PDA)
外科手术治疗:1万元;介入治疗:2.2万元。
(三)肺动脉狭窄(PS)
外科手术治疗:3万元(仅限肺动脉瓣狭窄的1.8万元);介入治疗:2.2万元。
(四)主动脉缩窄(COA)
外科手术治疗:3.8万元(仅限主动脉瓣狭窄的2.5万元)。
(五)法洛氏四联症(TOF)
外科姑息性手术治疗:3万元。
外科根治性手术治疗:体重<10公斤:5万元;体重10~15公斤:4.5万元;体重>15公斤:4万元。
(六)完全性大动脉转位(TGA)
外科手术治疗:5万元。
以上农村儿童先心病救治定额包干费用均含入院时确诊检查费用及出院后复诊费用。经复诊后确诊不具备指征者,其住院医疗费用不列入按病种定额付费范围,按我县新农合规定的一般疾病住院补偿政策进行补偿。介入失败再行外科手术治疗的,补偿标准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结算。
二、儿童白血病
(一)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标危组患者全程治疗费用标准为10万元(含感染、贫血、出血的治疗费用)。其中第一年诱导缓解和巩固强化阶段费用标准控制在8万元内,第二年、第三年维持治疗阶段费用标准分别控制在1万元内。
中危组患者平均全程费用标准为12万元(含感染、贫血、出血的治疗费用)。其中第一年诱导缓解和巩固强化阶段费用标准控制在9万元内,第二年、第三年维持治疗阶段费用标准分别控制在2万元、1万元内。
高危组患者平均全程费用标准为14万元(含感染、贫血、出血的治疗费用)。其中第一年诱导缓解和巩固强化阶段费用标准控制在11万元内,第二年、第三年维持治疗阶段费用标准分别控制在2万元、1万元内。
(二)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
平均全程费用标准为10万元(含感染、贫血、出血的治疗费用)。其中第一年诱导缓解和巩固强化阶段费用标准控制在8万元内,第二年、第三年维持治疗阶段费用标准分别控制在1万元内。
对急性白血病患儿行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实行大病定额补助的标准为15万元。急性白血病患儿实施全程规范化治疗后再次复发或造血干细胞移植病人在本地行诱导期治疗,以及因其他原因退出临床路径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列入按病种定额付费范围,按我县新农合规定的一般疾病住院补偿政策进行补偿。
三、其他农村重大疾病
(一)妇女两癌(宫颈癌、乳腺癌)
外科手术治疗:2.1万元(限三甲医院);1.8万元(二级及以上医院)。
放化疗:0.65万元∕次(限三甲医院);0.5万元∕次(二级及以上医院)。
(二)耐多药结核病
临床路径全程规范化住院治疗:1.5万元。
门诊费用定额标准为1500元∕月。
(三)重性精神病
临床路径全程规范化住院治疗:1万元(限三级医院);0.6万元(限二级医院及精神病专科医院)。
门诊费用定额标准三级医院为500元∕月;二级医院及专科医院为400元∕月。
(四)终末期肾病
门诊血液透析费用标准(不含药费和其他费用):400元∕次(限三级医院);350元∕次(限二级医院)。
门诊腹膜透析费用标准(不含药费和其他费用):按住院规定报销比例补偿。
(五)农村聋儿人工耳蜗植入抢救性治疗
住院手术治疗费用标准:1.2万元。
人工耳蜗植入装置费用标准:限10万元以内。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