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ZDR—2011—01003
宜政办发〔2011〕5号
宜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农村五保户在县乡定点医疗机构
住院实行基本医疗费全免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省市驻宜各单位:
为解决农村五保户的住院就医问题,提高农村五保户住院补助水平,根据《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农村五保对象基本医疗保障力度的通知》(湘合医发〔2010〕10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县农村五保户在县、乡两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基本医疗费用实行全额减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全额减免的优惠对象,必须是经县民政局审核发证,已参加我县新农合,并在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农村五保对象(包括孤儿,下同)。农村五保户对象的基本住院医疗费用,是指按照新农合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新农合基本药品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基本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发生的医药费用。
二、农村五保对象患病首诊原则上应选择户口所在地乡镇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近就医。农村五保对象就诊时,需提供《合作医疗证》、《五保供养证》和身份证。
三、县内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我县新农合制度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新农合基本药品目录及基本诊疗项目,为农村五保户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严禁定点医疗机构对农村五保户实行挂床住院、降低入院标准或拖延住院时间、小病大养、过度医疗、乱检查、乱用药、不合理检查。上述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即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该农村五保户住院期间的所有医疗费用。
四、新农合对农村五保对象在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基本医疗费用,按75%的补偿比例(不设起付线)进行补助。补助后的基本医疗费用从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统筹解决。
五、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医疗补助费用由各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每月月底向县合管办申报结算。向县合管办申报结算需提供《合作医疗证》复印件、《农村五保供养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住院发票、清单、出院诊断书、转诊书、住院补偿表、补偿明细汇总表,申报资料要单独汇总编号。基本医疗费用的25%(含各乡镇农村五保对象的补偿花名册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由县合管办汇总后统一报县民政部门,经县民政部门核定后,由县财政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拨付到县合管办新农合基金账户。县合管办将农村五保户基本医疗补助费用拨付到各定点医疗机构。
六、卫生、民政、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共同抓好对农村五保户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落实。卫生部门要不断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确保管理规范、补助到位。民政部门要对农村五保户年度资格确认和复审严格把关,加大对农村五保户的医疗救助力度,积极做好费用审核和拨付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新农合与医疗救助资金及时到位,督促、指导农村五保对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落实。
本文件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文件与本文件不符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 卫生 医疗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机关。
县人大各办委,县政协各办委,县法院,县检察院。
县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宜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3月21日印发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