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新闻网站讯(通讯员唐议侦邓鑫)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信用卡的使用日益普及。一些不法分子“花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却不还“明天的债”,甚至利用信用卡实施诈骗,这严重侵犯了信用卡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2013年7月18日,杨某某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额度为10万元的信用卡并激活使用,但不履行还款义务,9月26日起陆续出现逾期。截至2024年1月19日,杨某某共欠信用卡本金9.7万余元。银行多次催收,但杨某某一直不履行还款义务。
经审查,杨某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到案后主动偿还信用卡3万元,与银行达成还款协议并获得谅解,基于此,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说法:信用卡能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但是信用卡消费毕竟是一种提前消费,如果持卡人随意大量透支、肆意挥霍,却又没有足够的能力偿还,将会导致债台高筑,甚至获刑。因此,我们一定要树立正确消费观念,理性消费、适度消费。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来源:宜章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唐议侦 邓鑫
编辑:谭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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