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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检察机关综合运用“诉前磋商+公开听证”促进生态修复

宜章新闻网站讯(通讯员 王颖 李学勤)“我现在知道捕鸟是违法的了,往后再也不捕鸟了,以后一定遵纪守法”,坐在听证席上的吴某雄惭愧地说道。5月26日,县人民检察院灵活运用“诉前磋商+公开听证”程序,让吴某雄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吴某雄买来4张捕鸟网安装在自己的鱼塘,为自己的鱼塘穿上“防护服”。

吴某雄却不知道,鱼塘“防护服”给自己带来了大麻烦,鱼塘的捕鸟网共捕获了7只野生鸟类,其中有4只针尾沙锥,1只乌鸫,1只白鹭,1只燕子,均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吴某雄的行为已涉嫌非法狩猎罪。

4月24日,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了吴某雄非法狩猎案,该院刑事检察部在办理吴某雄非法狩猎案中发现,吴某雄的行为还涉嫌侵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将线索移送至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公益诉讼检察部迅速全面审查案卷材料,就有关事实、证据及时进行调查取证,经审查查明,吴某雄鱼塘所在地域为禁猎区,实施猎捕行为时段为禁猎期,使用了捕鸟网这一禁用的工具猎捕了7只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侵权事实清楚且对生态造成了损害结果,应对吴某雄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关于本案提起诉讼的适格主体如何认定?根据职责分工,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职责属于林业部门,县人民政府指定县林业局作为赔偿权利人,由县林业局对吴某雄提起民事诉讼,县人民检察院则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支持县林业局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支持起诉过程中,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协助调查取证,提供法律指导。

面对县林业局即将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和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吴某雄顿时觉得他不仅不牛了,还更愁了。

5月26日,县人民检察院与县林业局共同启动诉前磋商程序,就具体的履行方式、时间、赔偿金额等细节问题进行磋商。经磋商,吴某雄当即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当日,县人民检察院还就该案召开听证会,并邀请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参与。听证会上,县人民检察院、县林业局分别就吴某雄非法狩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的侵权事实、损害结果及赔偿金额等依法说理论证,与会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均发表意见,并对吴某雄进行法治教育。听证各方一致认为,吴某雄因法律意识淡薄造成一定的生态损害结果,但已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吴某雄则表示今后一定遵纪守法,积极做公益的宣传者和守护者。

鉴于吴某雄真诚悔过,且已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县人民检察院于5月26日对吴某雄非法狩猎民事公益诉讼案终结审查。

本案中,检察机关灵活运用“诉前磋商+公开听证”程序,既达到了修复生态的效果又实现了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在诉前实现了公益保护目的,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来源:宜章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王颖 李学勤

编辑:谭臻

本文链接:https://www.yizhangxww.cn/content/2022/06/07/113634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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