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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低保对象一封信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对现有的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重新进行申请和认定。从6月30日起,全县所有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全部暂时停发保障金,待重新申报审批完成后,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按重新核定的补助标准从7月份起开始计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从7月份起停止保障。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对象申报时间:2017年5月15日前

  符合低保申报资格的家庭,请于2017年5月15日前,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家庭成员不同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3)《农村低保和特困人员新增(年审)对象数据录入》

  (4)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有赡(抚、扶)义务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5)保障人口近期全身照片(10×15cm)一张;

  (6)自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的凭证;

  (7)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提供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收入证明或赡养、扶养、抚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

  (8)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提供《残疾人证》;

  (9)家庭成员中有重病和慢性病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和医疗票据;

  (10)家庭成员中有16周岁以上全日制在读学生的,提供在读证明;

  (11)外出务工的,应提供由用工单位或雇主出具的收入证明;

  (12)房屋属自有产权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属租房居住的,应提供租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属借住亲友房屋的,应提供产权证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13)因房屋征收拆迁安置等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的,应提供安置协议和安置补偿费使用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14)家庭成员有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等证明材料;

  (15)人户分离的申请人,应提交其常住地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16)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家庭成员,应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17)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低保的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即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目前,我县城市低保标准为:43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为:245元/月),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除按《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和中残联等七部委下发的《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残联发〔2015〕34号)规定,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和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申请审核可以按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以外,其他农村低保对象必须全部按户保障。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三、低保办理程序

  本人申请,提供所需申报材料→乡镇受理并组织入户调查→报县核对中心进行经济状况核对→乡镇组织村级召开民主评议会→一榜公示→乡镇审核→二榜公示→输入电脑,统一上报到县民政局→县级组织入户抽查→审批→三榜公示→农商银行代发低保金。

  四、不能纳入低保的情形

  (1)经公安交警、房产、工商、税务、人社、住房公积金等多部门数据信息核对出家庭成员(含父母、分户子女或子女配偶,下同)有私家车(船、艇、大型机械)、有经营性门面(或高档商品房)、有工商登记、单位参保、领取养老金、有住房公积金、有国家公职人员等不符合低保的;

  (2)实际生活水平已明显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标准的;

  (3)居民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等金融资产人均超过低收入标准的10倍以上的;

  (4)有劳动能力但不从事生产劳动(在校学生除外)的农村居民或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且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两次以上介绍就业而拒不就业的;

  (5)有众多成年子女或子女生活条件较好,申请人的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赡养、抚(扶)养义务的;

  (6)一年内购买价值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的;手机月费用达到当地低保月标准30%以上的;

  (7)经常到营业性餐馆、娱乐场所消费或因赌博、吸毒、购买“地下六合彩”等违法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通过教育仍不改正的;

  (8)有住房又自建新房或家庭有2套(含2套)以上住房的;家庭成员在所在村以外的地方购买或自建房屋以及有房屋或门面出租的;

  (9)饲养名贵宠物、购买贵重首饰、高档音响、柜式空调、液晶电脑等高档非生活消费品的;

  (10)安排子女自费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转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11)民主评议未过半的(应到评议团全体成员过半):

  (12)外出经商、务工或离开本县辖区内超过1年以上,不能准确掌握其家庭经济收入的;

  (13)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签署授权书,未提供有关证明、证件,或证明、证件提供不齐全的,或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的;

  (14)不如实提供家庭情况或家庭成员信息不全的;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虚假证明、虚假住所的;群众反映强烈的;

  (15)其他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救助的对象。

  对国家公职人员、基层干部(含村、社区干部)、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办理低保的,严格执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的规定,经审核审批和单独公示后,以红表专项备案,单独建档,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宜章县民政局

  2017年5月5日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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