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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新标准

  1.【规定】《调整全县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宜政办发[2016]38号文件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出台,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疑问】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何要调整

  【解读】为进一步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管理工作,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湖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建房(2016)149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同类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5%的标准对我县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予以调整。

  2.【规定】新标准实施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仍按原规定执行。

  【疑问】如果我买的房子是在新标准实施之前就已经建好,如果2017年1月1日以后在办理签约购房手续的,是否要按照新的标准交存呢?

  【解读】新标准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但并不是指去办理交存维修资金业务的时间点,而是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时间为准,即凡是新标准实施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仍按原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如果你购买的房子在2017年1月1日之前,开发商就已经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那你购买的房子还是按照原标准执行。

  3.【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由市、县建筑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适时发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由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在法定交存标准范围内根据本地实际适时发布。

  【疑问】如果建安造价大幅变化,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是否调整?

  【解读】本次调整计算基准价是参照(宜政办发[2013]17号)文件《关于调整全县2013年房地产税费最低计税计费价格的通知》的平方米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而确定。如果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出现大幅度的市场变化(以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我们也会适时的调整物业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不过如果建安造价只是小幅波动,对于维修资金的影响不大,就不会进行调整。

  4. 我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新标准:

  别墅: 35/m2

  有备电梯的商品房: 65/m2

  无电梯的商品房: 42/m2

  经济适用住房:(含棚户区改造):按同等商品住宅交存标准不低于70%的标准交存。

  县房产局物业管理中心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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