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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政通〔2011〕16号 关于限期禁止在县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告

YZDR—2011—00018

 

宜章县人民政府

关于限期禁止在县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告

 

                                                                                                        宜政通〔2011〕16号

 

为创建省级卫生县城,进一步保护和改善县城区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湖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政发〔2003〕34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限期禁止在县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县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道路、桥梁、建筑等),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统一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县城区新建工程项目必须统一使用预拌混凝土;续建工程项目可根据实际,由各项目自行确定是否使用预拌混凝土。

三、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县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环保、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管、工商、质监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在县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四、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应将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作为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

五、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符合本县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从事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要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预拌混凝土的质量。

六、预拌混凝土的价格按照省、市有关定额标准核定的价格计算。因使用预拌混凝土而增加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因交通条件限制,运送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能生产的;

(三)建设工程混凝土总需用量在50立方米以下的。

八、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作为特种专用车辆,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在不影响交通安全情况下在县城区内24小时通行的管理措施。

九、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擅自在县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工,并限期改正。

十、对拒绝和阻挠住建、环保、城管、散装水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来源:县政府办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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