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批权限
属《目录》中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的项目。
2、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规定是:
投资总额 (万美元) |
注册资本占投资 总额比例 |
注册资本最低额 (万美元) |
300及300以下 |
7/10(70%) |
|
300至1000 |
1/2(50%) |
>210 |
1000以上至3000 |
2/5(40%) |
>500 |
3000以上 |
1/3(33%) |
>1200 |
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独资经营企业均需按上述比例规定执行。如遇特殊情况不按该比例规定执行的,需由商务部会同国家工商总局批准。
3、出资形式
(1)可自由兑换的外币;
(2)外商在中国境内举办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获得的税后人民币利润;
(3)机器设备、原材料、其他物料;
(4)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规定所开发的土地及其拥有所有权的附着物、建筑物;
(5)工业产权和专用技术。
4、出资期限
(1)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
(2)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十五,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缴足,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两年内缴清。
作者:周雅洁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