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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煤炭税费预征标准的通告

  YZDR—2011—00006

  宜章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煤炭税费预征标准的

  通 告

  宜政通〔2011〕5号

  为加强煤炭税费征收管理,强化煤炭安全生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县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全县煤炭税费预征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标准

  从2011年5月23日上午9时起,我县梅田镇、麻田镇、浆水乡、长村乡、骑田林场、关溪乡和栗源镇境内(一价区)的煤炭税费预征标准由60元/吨调整为80元/吨;杨梅山镇境内(二价区)的煤炭税费预征标准由50元/吨调整为65元/吨;长策乡境内(三价区)的煤炭税费预征标准由42元/吨调整为55元/吨。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我县煤炭仍需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10元/吨、工伤保险费4元/吨、煤矿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预征1元/吨,因此,上述三个价区煤炭税费执行标准分别为:一价区95元/吨;二价区80元/吨;三价区70元/吨。

  二、启用新版煤炭税费缴讫证

  新版煤炭税费缴讫证自 2011 年 5月23日 9 时起启用;5月23日9时至12时,新旧版煤炭税费缴讫证同时使用;旧版煤炭税费缴讫证于2011 年 5月23日12时起停止使用。

  三、新老票证交接办法

  煤炭企业应于2011年5月21日前凭相关证照到县矿产品规费征收办征收大厅购买新版煤炭税费缴讫证。各煤矿已购买但未用完的有效老版煤炭税费票证,于2011年5月30日18时前到县矿产品规费征收办征收大厅更换,过期不予更换。

  四、严格票证使用规定

  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出售煤炭,必须同时足额发给运煤司机新版煤炭税费缴讫证,以便运煤车辆到验票站查验。运煤车量过站验票时,如新版煤炭税费缴讫证不足实际载煤量,一律由验票站按相关补票规定补足税费。各煤矿企业购买的煤炭税费票证严禁转卖或倒卖,严禁将煤炭税费负担转嫁给运煤司机。各煤矿企业要按照实际销售数量据实开票缴税,否则将依法予以处罚。凡无煤炭税费票证从事煤炭生产经营运输的,视同逃缴国家税费论处。

  五、工作要求

  此次煤炭税费预征调标工作是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县及市场价格实际进行的。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广大煤矿矿主、煤炭经营及运输业主,要对调标工作给予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努力营造良好的征收工作环境。对偷逃煤炭税费和蓄意阻挠、破坏税费调标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11年5月23日上午9时起正式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通告相抵触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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