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宜章县城规划区内新增建设用地和“一区三园”项目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的
通 知
宜政发〔201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省市驻宜各单位:
现将《宜章县城规划区内新增建设用地和“一区三园”项目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宜章县城规划区内新增建设用地和“一区
三园”项目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县城规划区内新增建设用地和“一区三园”项目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郴州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通知》(郴政发〔2011〕3号)、《郴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郴政发〔2009〕5号)和《宜章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区域划分结果的通知》(宜政发〔201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县城规划区内和“一区三园”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的征收补偿及相关事项,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为实现县城区“东延西扩”的战略目标,逐步改善全县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各乡镇人民政府和驻地各机关、部队、学校、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和个人,应全力支持、配合新增建设用地项目的征收补偿工作,不得阻挠、妨碍征收补偿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四条 由县国土资源局、宜章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乡规划局、县城投中心、县征地拆迁事务中心组成土地征收工作组,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和“一区三园”项目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
第五条 土地征收工作组下设三个小组:城关组、城南组和综合协调组。
城关组:由县征地拆迁事务中心、城关镇人民政府和城关镇涉及到的村组组成,主要负责城关镇辖区内新增建设用地和项目用地的征收补偿工作。
城南组:由县征地拆迁事务中心、城南乡人民政府和城南乡涉及到的村组组成,主要负责城南乡辖区内新增建设用地和项目用地的征收补偿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县国土资源局、宜章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城投中心、县城乡规划局组成,主要负责拟征收地块的政策依据把关、统一补偿标准、征拆资金的筹集和支付、项目用地和农民安置地的选址和详细规划。
第六条 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组织本局相关股室完成县城规划区内新增建设用地和项目用地拟收储地块的勘测定界、土地报批和土地上市交易等工作,县征地拆迁事务中心完成拟收储地块的征收补偿(含安置用地)洽谈和协议签订工作。
第七条 县城乡规划局负责完成规划区内新增建设用地和项目用地拟收储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明确农民安置地的选址,编制规划红线图,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和农民安置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开发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完成本辖区规划区内新增建设用地和项目用地拟收储地块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和房屋拆迁户数、结构、面积的调查摸底、补偿安置及群众思想工作,处理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组织土地征收工作组与被征收村组和被拆迁户洽谈征收补偿补偿事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
第九条 县城市建设投资服务中心负责县城规划区内除“一区三园”外的拟收储地块的选址、范围和计划;负责拟收储地块征收补偿、土地报批、“三通一平”及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使用;负责拟收储地块“三通一平”及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土地报批前期工作资料的整理;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完成土地上市工作。
第十条 宜章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一区三园”拟收储地块的选址、范围和计划;负责拟收储地块征收补偿、土地报批、“三通一平”及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使用;负责拟收储地块“三通一平”及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土地报批前期工作资料的整理;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完成土地上市工作。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或社区)负责联系本辖区被征收组和被拆迁户,协助土地征收工作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拟收储地块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和房屋拆迁户数、结构、面积的调查摸底以及征拆协议签订工作;做好村民思想和稳定工作,解决矛盾纠纷,保证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章 补偿安置
第十二条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和《宜章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区域划分结果的通知》(宜政发〔2010〕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标准。征收集体土地上依法批建的居民住宅,给予拆迁补偿安置。对具有合法经营手续,符合产业政策,依法批建的生产经营性用房给予拆迁补偿。补偿标准按照《郴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郴政发〔2009〕5号)的规定执行。
征收集体土地居民房屋,在符合城市(村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能建居民住宅楼的予以建楼安置,不能建楼的批宅基地自建安置。宅基地按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补给村集体。新增用地指标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协调解决,安置事项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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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农作物、树木)、附着物补偿标准。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农作物、树木)、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郴州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通知》(郴政发〔2011〕3号)规定执行。
临时占地(含便道、存土场、料场借用等)青苗补偿,按占用时农作物的产值计算,占用一季补偿一季,能收获的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 征收临时建筑补偿标准。违法建筑和超期临时建筑,必须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对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使用时间未超过规定期限的临时建筑,补偿标准按照《郴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郴政发〔2009〕5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征收公共设施补偿标准。执行郴政发〔2009〕5号文件标准,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如拆迁电力、邮政、电信、水利、人防、热力煤气、供水、排水、绿化、文化、卫生、电线电缆等设施,原则上按工程实际发生费用经财政评审后给予补偿。
对涉及铁路、高速公路、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特殊建筑物的拆迁,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第十七条 建立征地预留安置制度。根据县、乡镇城区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辖区拟征地范围内按征地总面积的10%预留被征地农民安置地,业主负责办理用地规划手续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涉及的费用由业主支付。
第十八条 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县城规划区和“一区三园”范围内严禁自行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擅自建设的各类建筑物、地上附着物,一律无偿拆除;
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花草、林木、作物及搭建的建筑物、构造物,一律无偿拆除。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 县城规划区内新增建设用地和项目用地征收补偿资金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直接拨付县国土资源局,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挪用。
第二十条 征收补偿资金拨付办法,先期支付50%征收补偿费作为征收补偿启动资金,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据实全额拨付。
第五章 工作经费和奖惩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土地收储任务顺利完成,各相关单位工作经费的标准和拨付规定如下:
县国土资源局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征收补偿协调工作发生的招待费、租车费、燃油费、资料费、签字费、放线费、下乡补助费。县财政按我县当年水田收购价的2.5%计算安排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经费。
乡镇、村(社区)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征收补偿过程中与被征地农民协调时发生的招待费、租车费、燃油费和辖区土地征收工作组工作人员下乡补助费。县财政按我县当年水田收购价的1%计算安排乡镇工作经费,按我县当年水田收购价的1%计算安排村(社区)工作经费。
第二十二条 奖惩措施。对按时完成征收补偿任务,及时解决地方事务问题,确保项目如期开工建设的,县人民政府按照完成期限予以奖励,具体标准为:县国土资源局、乡镇分别按完成任务数内每亩2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超任务部分分别按每亩3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未完成任务则不计奖。
第二十三条 工作经费先由县财政或项目业主拨付给相关单位,在工作开展前预拨30%,工作完成后据实结算。
第六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对县国土资源局、宜章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城投中心、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县征地拆迁事务中心、县城乡规划局、乡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区)的征收补偿工作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工作成绩与各部门、乡镇、村三级利益挂钩。对征收补偿工作不力的单位,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综合经济 土地 征收补偿△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机关。
县人大各办委,县政协各办委,县法院,县检察院。
县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宜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5月4日印发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