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ZDR—2011—00007
宜章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土地的通告
宜政通〔2011〕6号
为确保湖南移动通信公司郴州市宜章分公司综合办公大楼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经报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湖南移动通信公司郴州市宜章分公司综合办公大楼建设项目征收土地1.482公顷(批准文号为(2011)政国土字第32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湖南移动通信公司郴州市宜章分公司综合办公大楼建设用地。
二、批准用途
商服用地。
三、被征用土地位置及面积
城南乡罗家山村,面积1.482公顷。
四、新征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实施。
地 类 面积(公顷) 征地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水田 1.2400 52.4535
林地 0.2351 31.4721
农田水利用地 0.0069 52.4535
(二)新征土地青苗费补偿标准:按郴政发〔2011〕3号规定文件执行。
(三)新征土地地上房屋及附着物补偿安置:按郴政发〔2009〕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被征用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实行货币安置,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次性付给原集体经济组织。
六、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应有的权益,其补偿内容以县国土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拟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以及本通告发布前违法违章修建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
(三)土地被征收后,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享有管理、使用和处置土地的权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侵犯。
(四)征收土地通告发布并支付征地补偿费后,被征地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腾地的,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通告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