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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1日启用网签系统 房地产交易将更加透明

  根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12月4日,县政府召开第十六届第二十次常务会议,决定于2015年1月1日起,新建商品房期房、现房买卖交易启用网上签约系统,并同意出台《宜章县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暂行办法》(见附件)等文件。

  网签,即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实行网上签订和备案。县房产管理局负责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的组织实施及相关管理工作。此外,该局还成立了房产档案信息中心,负责全县房产档案管理、房产系统信息化建设和有关技术服务等工作。

  12月11日-13日,我县举办了网签系统业务操作培训,向全县20家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和县区金融机构的100余名工作人员,重点阐述了实施网签系统的意义和作用,详细讲解了网签系统操作方法,演示了相关流程,并进行现场答疑解惑,参训人员对相关业务进行了操作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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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什么是网签

  网签,即商品房网上签约,指的是商品房期房、现房的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合同和备案。网签系统启用后,房产管理部门与开发企业、金融部门实现联网。

  二、 实施网签的作用和意义

  对政府而言。加强了房地产市场监管,房地产市场秩序将进一步规范,更有利于政府部门对二手房市场进行监控,实现房产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业务的无缝对接和信息共享,提高银行涉房贷款发放的安全性。对上级主管职能部门监控市场,出台各项市场政策提供更加有力的数据支持。

  对购房者而言。为广大购房者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房地产市场信息,有利于引导购房者理性消费,减少盲目跟风购买等现象。网签完成后,购房者通过网络凭网签合同密码,可异地查询在我县所购买房屋是否已合同备案登记。

  对开发商而言。有力打击违法开发,有效维护合法开发,交易流程会更加清晰、更加方便、更加快捷。进一步规范了开发商销售行为,房地产交易更加透明化,交易价格体现得更加真实,有效防止“阴阳合同”、“一房多卖”现象。

 

 

  附件:

  宜章县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暂行办法(草 案)

  第一条 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保障交易公平公正,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范围内商品房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登记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县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县房产局)负责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的组织实施及相关管理工作,县房产局房产档案信息中心负责该项工作的技术保障工作。

  第四条 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

  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办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入网申请表、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到宜章县房产局办理入网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入网手续后,应将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和商品房销售项目等基本信息录入《商品房网上签约和备案登记管理系统》,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网上提供虚假的信息资料。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在系统中申报商品房拟预(销)售的价格,在以后的销售过程中需要调整价格的,应当及时在系统中进行变更。

  第六条 商品房获准销售后,房产局房产档案信息中心应当在网上公布下列信息: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主要内容;

  2、商品房楼盘表、总单元套数以及每单元(套)的部位、套型、套内面积、公共分摊面积;

  3、商品房项目概况、配套设施及公共配套情况;

  4、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5、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

  6、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示范文本。

  第七条 商品房销售合同统一使用建设部制定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示范文本。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可以申请部分房屋作为自留房源。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售。自留房源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方可销售。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预订、预约等方式进行销售活动。

  第九条 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网上公布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协商拟定合同条款,并由购房者在系统中设置购房密码。购房合同条款经当事人双方在系统中确认后,在网上签约完成,同时打印纸介质合同文本,双方签字盖章。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将合同基本信息传送至县房产局办理预告登记和房地产权属登记申请。

  第十条 商品房销售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必须到县房产局办理备案登记。合同签订备案后系统限制该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撤消。

  第十一条 县房产局将建立房地产开发、经纪机构以及房地产销售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经纪机构以及从业人员在办理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违反诚信承诺的,予以上网公示,并载入该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 县房产管理局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和发布全县新建商品房的交易信息,并提供网上公开查询服务。

  第十三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预(销)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处罚。

  第十四条 房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宜章县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李茁 肖友谊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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