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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政通〔2013〕34号关于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通告

  YZDR—2013—00018

  宜章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通告

  

宜政通〔2013〕34号

 

  为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造福子孙后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指导意见》(郴办发〔2013〕9号)精神,现就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有序建设。农村村民建房必须严格遵守乡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布局规划,坚持先批后建;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大力开展空心村整治和危房改造。

  (二)政府主导,村民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规划引领和政策扶持,并严格监管;要充分尊重村民的主体地位,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

  (三)一户一宅,建新拆旧。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如另选新址建房,必须做到建新拆旧。

  (四)统一风格,体现特色。村民建房要遵守“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放线、统一外观设计、统一外墙色彩”的要求,原则上一个村只选择一种设计图建房。每户用地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建筑层数2-3层。

  二、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的条件

  (一)村民申请建房需符合下列条件:①无宅基地的;②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且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无法安排的;③因自然灾害、国家征地、实施小城镇和村庄规划建设以及进行镇村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④外来农业人口落户到农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要建房的;⑤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二)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①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②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③一户有一处以上宅基地的;④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改变用途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⑤不符合乡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布局规划的;⑥对废弃不用的宅基地,不愿意退还给集体经济组织的;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农村村民建房的审批程序

  县人民政府将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农村村民建房的审批、监管、查违等权限下放给乡镇人民政府,具体业务由乡镇规划建设环保管理站办理;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村民建房,必须到县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建房按以下程序审批:①建房户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②村民委员会审核并签署意见;③乡镇规划建设环保管理站现场复核选址定位,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集体建设用地许可证》,村民须在取得上述“两证”后方能建房。

  四、依法开展农村村民建房清理整顿工作

  (一)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所有村民住房按“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实名登记,对符合乡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布局规划且符合建房条件的违章建筑,按规定补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使其合法化;不符合乡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布局规划的违章建筑,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本通告发布后新建的违章建筑,一律依法拆除。

  (二)县统筹办设立违法建房举报电话(0735-3721323),凡举报情况经查属实的,奖励举报人500元,并为举报人保密。乡镇辖区内出现违法建设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对失职的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追责。

  (三)广大群众要积极支持配合村民建房清理整顿工作,对干扰正常执法秩序、寻衅滋事、围堵谩骂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宜章县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7日

来源:县人民政府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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