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宜章站讯(通讯员 李鹏伟 卢磊)近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伙经营纠纷案件,判决王某分别返还李某春、李某亮合伙财产和赔偿工程款损失39782.54元和43007.53元。
王某与李某春、李某亮系多年的合作伙伴。三人合伙承包县内某大市场建设工程,均占份额。该项目通过验收后,在未征得其它俩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王某擅自与承包商进行结算。事后,王某不仅未将利润进行合理分配,且未对增加的工程量造价予以结算,造成了李某春、李某亮的损失,为此,两人多次找王某协商解决,均遭王某拒绝,最终,两人将王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散伙时对合伙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按合伙人所占合伙财产的份额进行分配。合伙期间被告王某在未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单独与承包商进行结算,放弃对实际增加工程量的价款结算,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应以实际损失额为限。县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作者:李鹏伟 卢磊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