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初,白石渡镇车湾村第十二组肖明开、肖权夫妇找到袁贤光家里来了,他们说,他们只生了一个儿子,领取了“独生子女证”,至今没有生育。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分配集体收益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应增加一人份额。但村民小组并未按政策办理组里的集体收益分配。当时弘源化工厂征用了该村民组土地,给付了一笔征地款,组里先后进行了三次预分,每口人共分了12600元。肖明开、肖权夫妇并未分到独生子女应增加的一份。夫妇俩想不通,向有关部门咨询以后,知道确实有这个政策,于是跟村组干部提出要求,请按政策补给他们应增加的一份。村组干部明确表示不能给,反复协商后无果,他们投诉到县计生委,计生委到村里做了工作,也没有结果,无奈之下,只好找到袁贤光老人家里。
袁老查阅了有关政策法规,也到县计生委去咨询了,但村民组硬是顶着不按政策办理,只有鼓励肖明开、肖权夫妇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渠道依法取得自己的权益。夫妇俩起初有顾虑,一怕官司不受理,二怕审理中难胜诉,三怕赢了官司拿不到钱。袁老说,我是县人民法院的监督员,我会跟踪这个案子的审理,确保案子依法裁决并执行到位。5月30日,宜章县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该案审判员邓国军听了袁贤光说明的情况,又到村组作了调解,没有效果。开庭审理时,村民小组长作为诉讼代表人没有到场,法庭缺席判决。2013年8月16日,县人民法院正式下达了判决书,判令被告宜章县白石渡镇车湾村第12村民小组、宜章县白石渡镇车湾村第11村民小组应支付肖明开、肖权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的预支征地款12600元。此款在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付清,如不能在指定期间履行给付现金的义务,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目前,此案正在执行中。
作者:薛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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