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ZDR—2011—00015
宜章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煤炭税费征收标准的通告
宜政通〔2011〕14号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意见》(湘财非税〔2011〕2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调煤保电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11〕33号)、《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调煤保电工作的通知》(郴政发〔2011〕15号)、《宜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调煤保电工作的通知》(宜政办发〔2011〕67号)等文件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全县煤炭税费预征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的税费项目及标准
(一)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按煤炭实际销售量征收,征收标准由30元/吨调整为10元/吨。
(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煤炭行业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由原来的1.9元/吨调整为21.9元/吨。
(三)调煤保电基金:除在煤矿关闭补偿金中解决部分资金外,再按照煤炭实际销售量征收10元/吨。
(四)煤矿维简费及煤炭企业工会会费:为降低煤炭税费征收成本、减少验票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原由煤炭部门专票征收的煤矿维简费及煤炭企业工会会费(2.73元/吨)与煤炭税费一票征收。
根据我县不同产煤区域实际,梅田镇、麻田镇、浆水乡、骑田林场、长村乡、栗源镇和关溪乡境内调整后的煤炭税费征收标准为151.73元/吨,杨梅山镇境内调整后的煤炭税费征收标准为136.73元/吨,长策乡境内调整后的煤炭税费征收标准为126.73元/吨。具体征收项目为:煤炭税费100元/吨(杨梅山镇境内85元/吨,长策乡境内75元/吨),工伤保险费8元/吨,煤矿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预征1元/吨,价格调节基金10元/吨,调煤保电基金10元/吨,维简费2.73元/吨,代收煤矿关闭补偿金20元/吨。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煤炭税费征收标准自2011年11月1日上午9时起统一执行。
三、有关事项
(一)自2011年11月1日上午9时起,启用2011年新版《郴州市煤炭税费缴讫证》,新版《郴州市煤炭税费缴讫证》已含所有调增项目。持有原《郴州市煤炭税费缴讫证》的,于2011年11月3日、4日到县矿产品规费征收办公室办理退库手续,逾期作废票处理。其他票据申领、使用程序按原规定执行。
(二)煤炭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按本通告税费征收标准缴足相应税费后,相关单位不得重复征收有关费用。否则,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特此通告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来源:县政府办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