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ZDR—2011—00019
宜章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告
宜政通〔2011〕17号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维护我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或破坏矿产资源。未经法定机关审批并取得合法证照开采矿产资源的,均属非法开采。对非法采矿人,根据刑法修正案(2011年5月1日起执行)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所有非法矿山企业必须无条件停止各种形式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自行拆除撤离各种生产设施设备(含挖掘机、运输车辆),立即疏散从业人员。对拒不停止非法采选矿、阻碍执法、制造事端、未拆离设备设施、未疏散从业人员、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依法依规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非法制贩、使用储存爆炸物品和为非法矿点提供雷管、炸药,以及非法占用土地或破坏林地资源、非法违法采选矿产资源、非法矿点私接电源、非法收购销售矿产品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对非法开采矿产品运输、经营的稽查工作。国土资源、公安(含派出所)、交通运输、工商等有关部门或受委托的乡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严查并截断流通领域收购、运输、贩卖非法矿产品的违法行为,对生产、运输、交易、储存等环节现场查获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或提供虚假证明的各类矿产品,包括煤炭(含煤矸石)、原矿、精矿等,应当立案,依法予以没收并按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切实加大对合法矿山企业的行政执法和服务力度,坚决杜绝超能力和超深越界生产,防止生态环境破坏,严禁向非法矿转供火工产品和电力,确保安全生产。凡违反行政管理的行为,坚决依法立案查处。
六、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非法开采,纵容、包庇非法开采行为或为非法开采充当保护伞的,坚决依法依规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均有举报非法开采、运输、经营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的权利和义务。凡举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并为举报人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县公安局3724110;县国土资源局3722539。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来源:县政府办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