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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政办发〔2011〕13号关于印发《宜章县保障性住房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宜政办发〔2011〕13号

  宜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宜章县保障性住房准入与退出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省市驻宜各单位:

  《宜章县保障性住房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宜章县保障性住房准入与退出管理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规范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准入、退出与后续管理,根据《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湘建保〔2008〕461号)、《宜章县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试行)》(宜政办发〔20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宜章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以县人民政府最新公布的标准为准)。

  第三条 县房产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已实施住房保障工作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住房保障工作程序,成立常设住房保障议事机构,负责辖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社区(居委会)及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民主评议、公示、初审和上报工作。各社区(居委会)要成立专门的低收入住房保障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小组由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民小组长、居民代表等5-9人组成,对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进行民主评议。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四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以家庭(户)为单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县城行政区域内取得城镇户籍两年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县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县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40%(具体标准以政府当年公布的为准),符合各类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的无房家庭,或有自有住房但低于县人民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家庭(以下简称“住房困难家庭”)。

  (二)户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在县城区有稳定职业,连续缴纳综合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一年以上,在原地无房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以下简称“无房进城务工家庭”)。

  (三)原籍不在本县城区城镇范围内,具有全日制中专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五年,拥有本县常住户口的无住房(包括自有产权住房和单位提供的临时宿舍)的单身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四)原籍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在县城行政区域内有稳定职业,连续缴纳综合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两年以上的无住房外来务工劳动者(包括无自有产权住房和无单位提供的临时宿舍,以下简称“外来务工人员”)。

  第五条 第四条所列住房困难家庭在申请保障性住房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二)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所属社区(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房产管理部门确认他处无住房。

  第六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公示、登记等程序办理。

  (一)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的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无房进城务工家庭、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可由用工用人单位代为申请,公安机关审查有无犯罪记录,社保部门审查缴纳综合社会保险情况),填写《宜章县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宜章县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应如实填写家庭状况及经济状况(资产状况),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3.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4.现住房证明材料:①拥有私有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属于危房的需同时提供《房屋安全鉴定书》;②承租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合同》;③与近亲属合住的,提供住房的《房屋产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及近亲属家庭的户口簿;④从市场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⑤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需提供其他相关证明。

  无私房户,须由所在单位、社区(居委会)提供书面证明。

  5.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①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提供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②离退休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提供上一年养老金代发金融机构养老金发放专用存折;③未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提供离退休金发放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经手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④不能提供工作单位收入证明的,应提供个人诚信申报材料或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宜章县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⑤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及与原单位解除工作合同的,提供《就失业证》;与原单位未解除工作合同的,由原单位开具下岗证明,经手人签字、单位盖章;⑥享受低保待遇家庭、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特困救助家庭或申请家庭中有享受“低保”待遇人员或有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宜章县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或《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或《特困救助卡》;⑦患有重大疾病的人员,提供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有副主任医师签字,并加盖诊断证明章的病情诊断证明书和治疗凭证;⑧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需提供其他相关证明。

  6.属优先照顾的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军烈属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查验原件)。

  (二)社区(居委会)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后,对认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予以受理,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组织民主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在社区(居委会)内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无异议的,在《宜章县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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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社区(居委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超过期限未通知申请人的视同受理。

  (三)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社区(居委会)转送的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居住状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一同转送县民政部门。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书面答复意见说明理由,由社区(居委会)通知申请人。

  (四)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转送的相关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一同转送县房产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答复意见并说明理由,将答复意见转送乡镇人民政府和所属社区(居委会),由所属社区(居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五)县房产管理部门自收到县民政部门转送的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居住状况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六)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县房产管理部门在相关社区(居委会)公示栏公示,并在指定的新闻媒体和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居住面积、保障方式、特殊困难情况和其他优先照顾理由等。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县房产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出具书面答复意见说明理由,将答复意见转送相关社区(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由社区(居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七)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进行登记,由县房产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公示有异议的,县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等相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针对异议进行复核,作出相应的复核决定。

  申请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房产管理部门申诉。

  第七条 已承租国有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房且未达到人均住房面积的,可在退出国有直管公房后申请廉租住房。

  第三章 准 入

  第八条 保障方式:第四条第(一)项所称的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和公共租赁住房(其中享受最低收入保障一年以上的家庭可自由选择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保障性住房或购买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第四条(二)、(三)、(四)项所称的无房进城务工家庭、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九条 对最终确认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执行轮候制或在房源供应不足的情况下采取抽签或摇号方式分配。

  第十条 县房产管理部门按老、病、残特困家庭,军烈属、特殊贡献奖励、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或劳动模范称号,移交县人民政府安置的军队转业复员军人,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顺序,实行分类轮候,通过科学合理的方式确定排序。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考虑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保障的家庭。

  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将实物配租排序以及优先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申请人已被确定实物配租的,应当自愿与县房产管理部门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并交纳不低于3个月租金的押金。合同应当明确保障性住房类别,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腾退住房条件及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退 出

  第十二条 县房产管理部门对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进行信息化动态管理。县房产管理部门每年对上年度家庭情况进行一次年检年审(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核实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人口变化、收入变化等情况。符合条件的延长居住时间,不符合条件的停止配租。保障满5年还需继续保障的,由社区(居委会)重新进行一次民主评议,进一步核准入住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令其退出。申请实物配租满10年的,一般情况下作为退出管理对象,打破终身制和世袭制租居状况。

  第十三条 在年度审核中发现已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房产管理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并令其退出房屋的决定: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资产等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低收入标准的;

  (三)人均住房面积超出规定的住房保障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保障性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

  (七)连续3个月或累计超过6个月未交纳房租的;

  (八)其他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

  第十四条 县房产管理部门作出取消住房保障资格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承租家庭、乡镇人民政府和所在社区(居委会),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被取消保障性住房承租资格的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出保障性住房的,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出;逾期未退出的,在取消资格的次月起按保障性住房标准租金的2倍计收租金。承租人既不愿退出房屋又不按规定缴纳租金、水电费的,县房产管理部门、水电管理部门按约定可采取停止供水、供电的措施,并依法作出收回保障性住房的行政决定。行政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既不复议又不起诉的,房产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可采取宾馆家保式管理模式,在住房大门上增装智能管理锁,实行先交费后入住,不交不能入住。租赁户如不按规定进行年检年审或不按规定退出房屋,可限制其进出,以达到住得进、退得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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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租金标准

  第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租金实行差异化管理,租金计算公式为:每月每平方米标准租金=房租基准价×租赁房屋建筑面积×房租调节系数。

  房租基准价: 保障性住房租金的房租基准价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房租调节系数=城镇区位系数×房屋等级系数×楼层系数×房屋折旧系数×家庭收入系数。

  城镇区位系数:以县政府大院大门为中心点,向四周延伸1000米以内为一类区,其系数为1.05;向四周延伸1000米以外城关镇以内为二类区,其系数为0.95;白石渡镇为三类区,其系数为0.9;其他乡镇为四类区,其系数为0.8。

  房 屋 等 级 系 数

  等级 钢混结构 混合结构 砖木结构 简易结构

  一等 119% 100% 88% 50%

  二等 113% 93% 82%

  三等 86% 75%

  楼 层 系 数

  一层 二层 三层 四层 五层 六层 七层

  三层楼房 99.3% 101.4% 99.3%

  四层楼房 99.3% 100.7% 101% 99%

  五层楼房 98.5% 101.5% 102% 100.5% 97.5%

  六层楼房 98.5% 100.5% 101% 101.5% 100.5% 98%

  七层楼房 98.5% 100.5% 101% 101.5% 101% 100.5% 97%

  家庭收入系数:最低收入家庭系数为0.85,低收入家庭系数为1,中等偏下家庭收入系数为1.2,中等或中等以上家庭收入系数为1.5。

  房屋折旧系数:按房屋成新结合使用年限、使用功能,分为完好系数(0.95-1)、基本完好系数(0.8-0.94)、一般损坏系数(0.6-0.79)。

  第十八条 对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交纳租金有困难且符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县房产管理部门、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所辖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准入、退出程序,认真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好处的,经批准已享受住房保障而不依法依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一经查实,直接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国有直管公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准入与退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房 管理 细则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机关。

  县人大各办委,县政协各办委,县法院,县检察院。

  县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宜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5月11日印发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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