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但在我县开展脱贫攻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中,发现农村少数家庭存在子女居住于宽敞明亮的安全住房,而自己的父母长期居住在破旧、脏乱、黑暗、简陋的危房中。这是赡养人未尽赡养义务,歧视、虐待、遗弃被赡养人的违法行为,应受到社会的强烈谴责和政法机关的严厉打击。为敦促赡养人及时将被赡养人接入安全住房,特通告如下:
一、不履行赡养义务系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遗弃家庭成员,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父母有权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条、第十六条规定: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二、赡养义务人应依法履行赡养义务。有安全住房的赡养义务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时间内主动将居住危房的被赡养人接入安全住房生活,并尊重被赡养人的生活习惯,处理好家庭成员关系,确保老人住得安稳、生活舒心。确因老人穷家难舍,故土难离,子女务必应保证在其原居住地有安全住房、衣食无忧。逾期不履行法定赡养义务的,政法机关将视情节依法对赡养义务人进行处罚。对赡养义务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由司法部门依据《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的规定指定法律援助机构提供免费法律援助,追究赡养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三、对赡养人串通被赡养人,以让被赡养人居住危旧房为手段骗取、套取国家扶贫资金的,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请广大群众共同监督,维护我国孝亲敬老的优良传统,对子女不顾父母安危,让父母居住危房的行为向当地村、镇干部反映,严重的可向政法机关举报。
特此通告。
宜章县人民法院
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宜章县公安局
宜章县司法局
2018年9月10日
作者:宜章新闻网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