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根据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加强制度建设的通知》(群组发〔2013〕23号)和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审计署、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制止豪华铺张、提倡节俭办晚会的通知》(中宣发〔2013〕19号)、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等《关于印发〈湖南省制止豪华铺张办晚会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宣发〔2014〕1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文艺工作导向,坚持少而精原则,提倡节约、反对浪费,提倡简朴、反对奢华,提倡因地制宜、反对大操大办,防止捧明星、比阔气、讲排场,杜绝豪华铺张办晚会和节庆演出现象。
第二条 加强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办文艺晚会的管理。
1、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不得使用财政资金高价请演艺人员。
2、各乡镇党政机关不得与企业联名举办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向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人摊派所需经费;不得使用国有企业资金高价捧“明星”、“大腕”。
3、县直部门及其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与下属单位联合举办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
4、原则上不得使用财政资金为公祭、旅游、历史文化、特色物产、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竣工等节庆活动举办文艺晚会。
5、不得借举办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发放礼品、贵重纪念品防止利用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为单位和个人谋取私利。
第三条 严格备案、审批制度。使用财政资金和国有企业资金举办的公益性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必须履行备案审批手续。内容包括晚会的时间、地点、规格、规模、主要内容、演员、资金渠道和数额、举办单位等。
1、党政部门及其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和国有企业资金举办的公益性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须提前两个月报县文广新局备案。
2、国有企业举办非营业性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须提前两个月报县委宣传部备案。
3、县广播电视台举办的文艺晚会须提前两个月报县委宣传部备案。
第四条 加强对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的监督。建立县委宣传部牵头,县财政局、县文广新局、县审计局、县广播电视台等部门参加的监管工作机制,对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进行监督管理。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密切配合,把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结合起来,使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的管理规范化、常态化。
1、县财政局、乡财政所加强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的预算管理,对用财政资金举办的公益性晚会和节庆演出,严格把好资金预算、安排和管理关。
2、县审计部门加大审计力度,严格落实审计制度,在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审计中,对用财政资金或用下属单位摊派资金办晚会和节庆演出情况进行严格审计,发现问题及时通报,严肃查处。
3、县文广新局依法依规加强对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的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严格控制数量,提高质量,避免晚会过多过滥。
第五条 加强对豪华铺张办晚会和节庆演出情况的检查监督,对违反规定办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的,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第六条 县内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对中央、我省、我市、我县制止铺张浪费、提倡节俭办晚会的宣传,宣传报道崇尚艺术、不尚奢华、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鼓励演出节目出新出彩,鼓励内容与形式的完美统一,引领健康向上的社会风尚。
第七条 县内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监督,揭露晚会演出中的歪风邪气,曝光大操大办、奢华浪费或违规办晚会和节庆演出现象。对未按程序报经批准和备案的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新闻媒体不得安排播出和宣传报道。
第八条 县委宣传部和文广新局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电话:3721221和3724125)。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和举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作者:县委宣传部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