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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政办发〔2012〕30号宜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县城区实行绿化绿线管制和绿色图章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省市驻宜各单位:

  为绿化、美化城市,改善市民工作、生活环境,加快创建“湖南省园林县城”步伐,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城市规划区实行绿化“绿线管制”和“绿化图章”管理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组织实施。由县城镇管理局依照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宜章县城绿地系统专项规划》要求,组织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二、明确规定各类绿化范围控制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地,由县城乡规划局划定绿线,绿线内的绿地不得改作他用。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原批准机关批准。

  三、城市绿化规划和绿化建设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新城区建设绿化用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5%。

  (二)旧城区改建绿化用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三)新区道路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主干道不低于30%,次干道不低于20%。

  (四)旧区新建道路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五)改建道路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0%。

  (六)各单位庭院绿化用地比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低于35%,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单位、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不低于40%,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

  四、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资质审定及审查,必须先经县城镇管理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方可报有关部门审批。

  五、城市规划区内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向县城乡规划局报建时,必须经县城镇管理局审核,并在其相应资料上加盖“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后,县城乡规划局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为加强监管,县城乡规划局在放红线之前,须先经县城镇管理局放绿线或者共同参与放线。

  六、城市规划区内新、改、扩建工程项目总投资中,应包括不低于2%的配套绿化建设投资。绿化工程最迟必须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城市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园林地、防护绿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县城镇管理局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改正或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县城镇管理局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组织竣工验收时,应会同县城镇管理局一并参加,并由县城镇管理局在相应资料上加盖“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方予备案,该工程项目方能交付使用,县房产管理局方能为其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八、县城镇管理局应按本通知要求,制定严格、高效、透明的办事制度和程序,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九、县城乡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房产管理局、县城镇管理局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县城区绿化“绿线管制”和“绿色图章”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

  十、凡违反“绿线管制”或“绿色图章”管理制度、阻碍城市绿化事业发展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宜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0日印发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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