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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办字〔2012〕140号中共宜章县委办公室宜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章县创建湖南省园林县城工作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县属以上企事业各单位:

  《宜章县创建湖南省园林县城工作奖惩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宜章县委办公室

  宜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17日

  宜章县创建湖南省园林县城工作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创建湖南省园林县城工作(以下简称“创园”)的深入开展,建立科学的政绩考核和奖惩机制,确保到2013年底顺利实现创建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作风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郴办发〔2012〕2号)、《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工作奖惩办法〉的通知》(郴办字〔2012〕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玉溪镇、白石渡镇、五岭乡、宜章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和省市驻宜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创园奖惩工作实施“两项责任制”原则:

  (一)属地管理责任制。玉溪镇、白石渡镇、五岭乡党委、政府及宜章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内创建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按照分工具体负责。

  (二)责任单位负责制。县直及省市驻宜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单位创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创建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按照分工具体负责。

  (三)“两项责任制”在执行中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条 县创园办牵头组织全县创园奖惩的有关工作,按照有关程序,分别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具体执行。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奖励措施

  第五条 奖励范围:

  (一)在创园工作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在全省验收中得满分的;

  (二)在创园工作中创造的经验受到省、市技术评估专家组充分肯定,并在省、市范围推广的;

  (三)承办创园工作反馈及时、质量高、问题解决彻底、工作作风好、成绩突出的,连续3次(含3次)被评为最优办理事项的;

  (四)在县创园办年度督查考核中获5次以上(含5次)通报表扬的。

  第六条 奖励分为单位奖励和个人奖励。

  单位奖励形式:授予创园工作先进单位。

  个人奖励形式:给予记三等功、嘉奖。

  第七条 创园工作每月进行一次督查,每季进行一次排名(以本季度三个月督查情况为依据)。各创建责任单位前三位的分别奖20000元、15000元、10000元,根据有关规定后三位的分别扣减年度工作经费20000元、15000元、10000元;考核评分结果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部门执行。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八条 创园工作记三等功、嘉奖、先进单位由县创园办提出建议,会同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后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第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参与创园的工作情况和业绩列入组织、人事部门实施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其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创园工作有突出贡献的省市驻宜责任单位,由县委、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 问责范围和问责方式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一)在创园过程中,未按照《湖南省园林县城标准》、《中共宜章县委办公室宜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章县创建湖南省园林县城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办字〔2012〕62号)、《创建省级园林县城工作责任书》等要求落实工作,或违反工作纪律及工作程序,影响全县创建工作进程的;

  (二)在全省组织的创园工作考评验收中,影响我县创园得分的。

  第十二条 凡被实施问责的对象,可采取下列方式依法追究责任: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书面检查;

  (三)诫勉谈话;

  (四)通报批评;

  (五)责令公开道歉;

  (六)调整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九)免职;

  (十)辞退或者解聘。

  以上问责方式,视情形可以单独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章 问责适用

  第十三条 创园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

  (一)对创建工作宣传教育不到位,相关人员不熟悉创园内容的;

  (二)未建立专门的创建工作机制,未制定创园工作具体的实施方案,工作任务未部署或部署不到位,人员和经费未落实到位的;

  (三)创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经县创园办下发整改通知后,仍未整改到位的;

  (四)不积极参加、支持创建工作,抵触或妨碍创建工作的;

  (五)其他对创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十四条 创园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单位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

  (一)牵头单位不牵头,配合单位不配合,导致创建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创建工作进程的;

  (二)在县创园办组织的督查考核中连续2次被通报批评的;

  (三)对上级、群众承诺的涉及创园工作不兑现,被县级以上(含县级)新闻媒体曝光2次以上又不及时整改的;

  (四)对县创园办交办、督办的事项2次不反馈、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

  (五)在创园的季度考核排名中,连续2次排名末尾的;

  (六)其他对创园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五条 创园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停职检查、调整岗位、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

  (一)所承担的创园工作任务不达标;

  (二)创建工作过程中组织不力,未履行工作职责或履行不到位,不积极、不正确、不及时、不有效履行职责,影响创建工作整体推进的;

  (三)在创园的季度考核排名中,连续3次排名末位的;连续4次被通报批评的(连续3次被通报批评的,年终绩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四)在检查验收时,因工作不到位、资料不齐全、指数未达标等原因被扣分,导致创园未通过全省验收的;

  (五)其他对创建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六章 问责程序

  第十六条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由县创园办决定。

  第十七条 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由县创园办提出建议,报县创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范围,由相应的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按程序处理。

  第十八条 停职检查、调整岗位、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解聘,由县创园办提出建议,报县创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按程序处理。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问责时,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中省市驻宜单位,凡不积极配合支持创园工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县创园办参照本办法,报县创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追究责任的意见,并在新闻媒体曝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创园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共宜章县委办公室 2012年10月17日印发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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