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 省 园 林 城 市 标 准
一、组织领导
(一)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等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2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1]21号)的规定要求;
(二)城市人民政府领导重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创建园林城市工作指导思想明确,组织机构健全,群众认识高,政策措施有力;
(三)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有声势,有成效,有特色,创造出丰富经验,对全省有示范、推动作用;
(四)城市园林绿化(含城市义务植树)管理机构完善,职能明确,符合国家和我省城市园林绿化法规政策规定,行业管理职能到位;
(五)近3年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逐年增加,园林绿化养护经费有保障,并随绿地增加逐年增长;
(六)管理制度配套、齐全,执法严格有效,无非法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重大事件;
(七)重视科技建园兴绿,开展了园林科研活动,科研队伍和资金落实,科研成效明显。
二、管理制度
(一)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并获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取得较好的生态、环境效益;
(二)建立并实施城市“绿线”、“绿章”管理制度;
(三)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健全,古树名木保护建档立卡,责任落实,措施有力,效果良好;
(四)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符合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
(五)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区生物(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城市常用的园林植物以乡土物种为主,园林绿化植物物种数量不低于100种。
三、景观保护
(一)注重城市原有自然风貌和森林植被的保护;
(二)突出城市文化和民族特色,保护历史文化措施有力,效果明显,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良好保护;
(三)城市布局基本合理,建筑、设施和谐,景观优美;
(四)市容整洁,秩序良好;
(五)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效果明显。
四、绿化建设
(一)指标管理
1、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各项园林绿化指标近两年逐年增长;
2、城市各类绿地布局基本合理、功能较健全、形成较为科学合理的绿地系统;各城区间的绿化指标差距逐年缩小,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相差在5个百分点以内、人均绿地面积差距在2平方米以内;城市建成区绿地率、绿化覆盖率最低的一平方公里地块,该两项指标分别不低于20%和25%;
3、经遥感技术鉴定核实,城市建成区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分别达到31%、35%和7平方米以上;
4、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5平方米以上。
(二)道路绿化
1、城市道路绿化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CJJ75-97),道路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0%和75%以上,市区新区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30%,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25%,旧城区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25%,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20%,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绿化覆盖率不低于80%;
2、全市基本形成良好的道路绿化系统,道路绿化有地区特色。
(三)居住区绿化
1、新建居住小区绿地率30%以上,按小区公共绿地建设标准辟建有公园或若干小游园。旧居住区改造,绿地率不低于25 %;
2、全市“园林式小区”占45%以上;
3、居住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资金落实,有专人管理,花草竹木等养护效果良好,设施保持完好。
(四)单位绿化
1、单位庭院绿化普遍较好,绿地率基本符合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单位和市民积极开展坡面、墙面、屋顶、阳台的绿化美化活动,绿化效果良好。全市坚持开展 “园林式单位”的创建评选活动,园林式单位占45%以上。
2、城市主干道沿街单位70%以上实施拆墙建绿、拆墙透绿。
(五)苗圃建设
1、全市生产绿地总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以上;
2、城市各项绿化美化工程所用苗木自给率达80%以上,出圃苗木规格、质量符合城市绿化工程需要;
3、园林植物引种、育种工作成绩显著,培育和应用一批适应当地条件的具有特性、抗性优良品种;
4、重视园林专业苗圃建设,园林专业苗圃坚持盆景、城市花化彩化植物等园林产品生产,在科研和花卉苗木等园林绿化生产方面起骨干导向作用。
(六)城市全民义务植树
1、认真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实施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成效显著,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均不低于85%,尽责率在80%以上;
2、义务植树及义务工使用符合重点在城区,优先搞好公园、街道、居民区等公共场所的绿化,然后向城郊发展的原则。城市义务植树绿化费的使用符合专款专用于城市绿化建设的规定;
3、组织开展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等群众性绿化活动,成效显著。
(七)立体绿化
积极推广建筑物屋顶、阳台、墙面、坡面、立交桥等立体绿化,效果良好(立体绿化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高水平的城市,其立体绿化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城市绿化面积)。
五、园林建设
(一)城市公共绿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匀;
(二)公园设计符合《公园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GJ48-92)的要求,突出植物景观,绿化面积应占陆地总面积的70%以上,植物配置合理,富有特色,规划、建设和管理具有较高水平;
(三)制定保护规划和实施计划,古典园林、历史名园得到良好保护;
(四)城市广场建设突出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地率达到60%以上,植物配置要乔、灌、花、草相结合,建筑小品、城市雕塑要突出城市特色,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充分展示城市历史文化风貌;
(五)近3年,大城市新建综合性公园或植物园不少于2处,中小城市不少于1处。
六、生态环境
(一)城市大环境绿化扎实开展,效果明显,基本形成城郊一体的良好绿化环境;
(二)按照城市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城市周边建有绿化隔离带,维护管理措施落实,环境效益良好;
(三)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扎实开展,效果明显。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60%以上,污水处理率达60%以上;
(四)城市大气污染指数小于100的天数220天以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达到三类以上;
(五)江、河、湖泊等水体沿岸绿化效果好,注重自然生态保护,按照生态学原则进行驳岸和水底处理,生态效益和景观效果良好,形成有鲜明特色的城市风光带;
(六)城市湿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有条件的城市建有湿地公园;
(七)城市新建建筑按照国家标准普遍采用节能措施和节能材料,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所占比例达到40%以上。
七、市政设施
(一)重视城市照明工程,景观照明科学合理。城市道路照明装置率90%以上,城市道路亮灯率98%以上;
(二)人均拥有道路面积8平方米以上;
(三)用水普及率90%以上;水质综合合格率100%;
(四)道路机械清扫率20%;每万人拥有公厕3.5座;
(五)燃气普及率75%以上;
(六)每万人拥有公共交通车辆达9辆(标台)以上,公交出行比率不低于18%。
“湖南省园林城市”主要指标表
序 指 标 名 称 标 序 指 标 名 称 标
号 准 号 准
1 绿化覆盖率(%) 35 16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60
2 绿地率(%) 31 17 污水处理率(%) 60
3 人均公共绿地(㎡) 7 18 大气污染指数小于100的天数 220
4 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 5 19 燃气普及率(%) 75
5 园林植物物种数量(种) 100 20 万人拥有公交车辆(标台) 9
6 道路绿化普及率(%) 90 21 公交出行比率(%) 18
7 道路绿化达标率(%) 75 22 城市道路照明装置率(%) 90
8 园林式小区(%) 45 23 城市道路亮灯率(%) 98
9 园林式单位(%) 45 24 人均拥有道路面积(㎡) 8
10 生产绿地比率(%) 2 25 用水普及率(%) 90
11 苗木自给率(%) 80 26 水质综合格率(%) 100
12 植树成活率及保存率(%) 85 27 道路机械化清扫率(%) 20
13 义务植树尽责率(%) 80 28 每万人拥有公厕(个) 3.5
14 公园绿地率(%) 70 29 建成区绿地率最低地块(%) 20
15 新建公园(处) 2-1 30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最低地块(%) 25
湖南省园林县城标准
一、组织领导与规章制度
1.建立健全县园林绿化行政管理机构,职能明确,行业管理到位。
2.管理制度配套、齐全。认真实施“绿线、绿章”管理制度。有园林绿化专业执法队伍,执法严格有效,无非法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
3.领导重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指导思想明确,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保护、改善县城生态环境,提高县城整体环境质量,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抓好县城园林绿化的建设管理,措施科学有力,创造出良好的环境和行之有效的经验,对全省县城园林绿化工作有示范推动作用。
4.重视园林县城创建,已开展省级园林县城创建活动2年以上,创建工作班子、人员、制度落实。
二、园林建设
1.县城建成区公共绿地布局合理,服务半径达到500米(1000平方米以上公共绿地)的要求。
2.有1个以上综合性公园。公园设计符合《公园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GJ48-92)要求,面积在3公顷以上,公园绿地率70%以上,植物景观良好,设施齐全,具有一定特色。公园维护管理良好,能够满足游人休息、观赏及文化活动的需要,社会评价良好。
3.绿化广场建设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地率达到60%以上,建筑小品、雕塑等特色突出,与周围环境协调。
三、绿化建设
1.完成了县城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并严格实施。各类绿地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县城园林绿化植物种不少于100种,形成较为科学合理的绿地系统。
县城建成区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县城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分别达到30%、34%、6平方米和4平方米以上。
2. 县城道路绿化规划建设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CJJ75-97)。县城道路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5%和78%以上。新区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25%,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20%;旧城区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20%,道路绿化具有本地区特点。
3.新建居住小区绿地率30%以上,按小区公共绿地建设标准建设若干小游园。旧居住区改造,绿地率不低于25 %。居住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资金落实,有专人管理,花草竹木等养护效果良好,设施保持完好。
4.单位庭院绿化普遍较好,绿地率基本符合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积极开展坡面、墙面、屋顶、阳台的绿化美化活动,绿化效果良好。全县坚持开展 “园林式单位”创建活动,园林式单位占45%以上。主干道沿街单位70%以上实施拆墙建绿、透绿。
5.认真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实施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均不低于85%,尽责率在80%以上;组织开展了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等群众性绿化活动。
6.县城大环境绿化良好。按照县城的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山体、水系及周边自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形成城郊一体的良好生态环境。
四、景观保护与生态环境
1.注重县城风貌的保护。突出文化和民族特色,保护历史文化措施有力,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有效保护;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完善,效果良好。
2.重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人均拥有道路面积7平方米以上。用水普及率80%以上,水质综合合格率100%。县城照明科学合理,县城道路照明装置率80%以上,道路亮灯率95%以上。每万人拥有公厕3座以上。
3.县城环境综合治理效果明显。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 40%以上,污水处理率达25%以上,大气污染指数小于100的天数达到220天以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达到三类以上。
“湖南省园林县城”主要指标表
序 指 标 名 称 标 序 指 标 名 称 标
号 准 号 准
1 绿化覆盖率(%) 34 12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40
2 绿地率(%) 30 13 污水处理率(%) 25
3 人均公共绿地(㎡) 6 14 大气污染指数小于100的天数 220
4 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 4 15 城市道路照明装置率(%) 80
5 园林植物物种数量(种) 100 16 城市道路亮灯率(%) 95
6 道路绿化普及率(%) 95 17 人均拥有道路面积(㎡) 7
7 道路绿化达标率(%) 78 18 用水普及率(%) 80
8 园林式单位(%) 45 19 水质综合格率(%) 100
9 植树成活率及保存率(%) 85 20 每万人拥有公厕(个) 3
10 义务植树尽责率(%) 80
11 公园绿地率(%)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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