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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政办发〔2012〕14号转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宜政办发〔2012〕14号

宜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省市驻宜各单位: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全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

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六月)

 

根据省政府《关于全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主体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2010〕62号)、省食安办《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湘卫传电〔2010〕的76号)和《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郴政办函〔2012〕136号)精神,现就加强全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集中治理和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行为,有效解决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问题,实现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和无缝衔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明确部门职责

(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

1.质监部门:负责对达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3734-2009)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的备案;负责对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外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产品外送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进行监督管理。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质监部门备案的食品加工小作坊核发营业执照;负责对在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和有固定场所生产加工食品,仅在本店销售但不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生产小作坊(包括前店后厂)的监督管理;负责食品生产与销售相分离销售点的监督管理。

3.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小餐饮店监督管理;负责对在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和有固定场所生产加工食品,仅在本店销售并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生产小作坊(包括前店后厂)的监督管理;负责中央厨房、甜品站、饮品店的监督管理。

4.农业部门:负责对进入市场流通前的农户自产自销的食用初级农产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

(二)关于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

1.城管部门:负责规范管理食品摊贩的经营场所、经营时段和经营品种;负责取缔不在规定区域、时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流动食品摊贩。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集贸市场、政府划定区域内非现场制售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

3.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集贸市场、政府划定区域内现场制售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

县卫生、公安、环保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难点、重点,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对全县食品安全负总责。各乡镇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细化职责分工,防止出现监管漏洞和盲区。各监管部门要按照已明确的监管职责,细化工作措施,以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利益为出发点,按照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类别,积极主动加强监管,不留死角。

(二)加强协作配合。各监管部门既要在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明确的监管职责加强监管,又要加强合作,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努力实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全面覆盖和无缝对接。要积极探索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主动协调,积极稳妥解决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加强综合治理。县城管、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等部门要通过联合执法和综合整治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全面整治食品(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流通、消费环境,取缔无证加工和非法经营。对放任不管、推诿了事等失职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相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原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职责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作者:县政府办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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