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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政办发〔2012〕17号关于对全县河砂卵石税费实行集中征收管理的通知

  YZDR—2012—01010

  宜政办发〔2012〕17号

  宜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全县河砂卵石税费实行集中征收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省市驻宜各单位:

  为了优化全县河砂、卵石税费征收管理环境,规范征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南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和《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矿产品税费统征实施办法〉的通知》(郴政办发〔2003〕7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县河砂、卵石税费实行集中征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全县境内依法从事河砂、卵石开采、加工和经营的企业或个人。

  二、征收标准

  河砂按4元/吨(1方河砂折算为1.5吨,即6元/方),卵石按2.5元/吨(1方卵石折算为1.6吨,即4元/方)集中征收。

  三、征管单位

  由县矿产品规费征收办公室负责对全县境内从事河砂、卵石开采、加工、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征收税费。

  县内其他单位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年检年审、办证及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收费外,不得再收取任何规费。

  四、征收方法

  (一)实行税费预征。对从事河砂、卵石开采、加工和经营的企业或个人的税费征收,以1吨为起征基数,实行税费预征。

  (二)河砂、卵石产品销售实行“先缴税费后启运”制度。凡在我县境内依法从事河砂、卵石开采、加工和经营的企业或个人,须在2012年6月30日前携带有效证照(河道生产作业许可证或采砂许可证)到县矿产品规费征收办公室综合征收管理股登记备案,先预缴税费后,领取与缴纳税费额一致的《宜章县矿产品规费征收办公室河砂(卵石)外运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方可启运外销河砂、卵石。

  (三)河砂、卵石启运实行“一车一货一证”制。河砂、卵石运输车辆所持《通行证》须随货同行。未取得《通行证》的河砂、卵石不得启运外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无《通行证》的河砂、卵石。

  (四)河砂、卵石税费必须依法足额征收,按车辆实际载货量核定吨数计征。经营企业领取的《通行证》上载明的启运河砂(卵石)数量必须与核定吨数一致,《通行证》必须加盖企业印章,并真实、规范、完整填写运输车辆车号、日期、时间和货源地、货销地。否则,视为无效票证。

  (五)依法从事河砂、卵石开采、经营的企业或个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据实开具,如实申报、缴纳税款。

  五、其他事项

  (一)启运河砂、卵石的车辆,必须到县矿产品规费征收办公室设立的各煤炭、矿产品、烟花爆竹税费征收验票站验票通行。运输河砂、卵石车辆的实际载货量超过所持《通行证》上载明数量的,按下列标准补征:

  1.2吨及2吨以内的,按征收标准进行补征。

  2.超过2吨的,超出2吨部分河砂按10元/吨、卵石按6元/吨的标准进行补征。

  (二)启运外销河砂、卵石运输线路不经过我县境内税费征收验票站点的,河砂、卵石场经营业主必须在货物出场前报告辖区内的税费征收验票站或税费稽查中队,以便该站(队)到场查验《通行证》。验票站(队)工作人员须现场登记查验运输车辆税费缴纳情况,并如实登记工作台账。

  (三)外来河砂、卵石进入我县境内实行“首站确认”。外来河砂、卵石进入我县,经营业主或运输司机应携带货源地缴纳税费的有效票据,主动向进入我县的第一个税费征收验票站或税费稽查中队提出进入申请,由我县税费征收验票站或税费稽查中队核实,经查验税费票据属实的,在其有效税费票据背面注明运输路线及销售地并签名,方可予以放行。外来河砂、卵石经营业主或运输司机无法取得货源地有效纳税票据的,应主动到宜章县矿产品规费征收办公室备案,按规定缴纳税费并领取与缴纳税费额一致的《通行证》。若外来河砂、卵石经营业主和运输司机不主动履行“首站确认”,被我县沿途税费征收验票站或税费稽查中队查获且无法提供有效税费缴纳票据的,将按县内未缴纳矿产品税费的相关处理规定补征税费并依法予以处罚。

  (四)河砂、卵石税费集中征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乡镇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增强全局观念和服务意识,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座谈会,加大宣传力度,促使企业主自觉执行县人民政府关于河砂、卵石税费集中征收管理的各项规定,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县矿产品规费征收办公室要加大征收、稽查力度,做到依法征收,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对妨碍、阻扰河砂、卵石税费预征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追究责任,并公开曝光。对偷逃税费的,除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缴税费率补足税费外,另依法处以应缴税费额2~5倍的罚款;对聚众闹事、围攻、冲击税费征收单位或暴力抗缴税费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从严打击和惩处。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规定自2012年7月1日9时起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作者:县政府办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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