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政办函〔2012〕126号
宜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规划设置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省市驻宜各单位:
为加强我县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管理,规范生猪屠宰行为,提高乡镇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湘商秩序〔2012〕1号文件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县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规划设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置原则
设置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应遵循以下六个原则: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设置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要综合考虑区域经济发展、交通条件、屠宰加工适度集中和辐射能力、生猪产销规模等因素,合理布局,优化配置,既尊重客观实际,又兼顾一定的前瞻性。
(二)总量控制,适当集中。全县农村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全县乡镇总数的60%,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进行整合撤并。对县城周边和交通便利的乡镇,鼓励并提倡县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场布设肉品销售柜(点)。凡是县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场通过配送能够保障肉品供应的乡镇,不再设置定点屠宰场(点)。
(三)优胜劣汰,提高质量。鼓励和支持现有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实施升级改造,逐步淘汰落后的屠宰设备,提高猪肉加工水平和质量。
(四)有利流通,方便群众。根据生猪生产的布局,既要考虑规模养猪场的需要,又要兼顾散养户能够就近卖猪和鲜肉方便供应,合理设置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
(五)达标排放,保护环境。新建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已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污水必须达标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限期整改;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危害水质安全和妨碍所在地居民生活的,必须搬迁;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不适宜建设屠宰场(点)的地区,不得新建屠宰场(点)。
(六)防疫监管,严格检疫。设置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应当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遵守动物防疫规定,做好日常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场(点)的官方兽医开展检疫监管工作必须支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
二、设置条件
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选址必须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居民区、学校或有强污染的区域,不得防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且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设置规划;
(二)具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三)配置与屠宰规模相适应,保障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卫生质量安全的屠宰设施;
(四)有卫生消毒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五)有相应的无害化处理措施,污水排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六)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持有正规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七)建立符合要求的肉品质量安全相关管理制度;
(八)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规划控制数量
全县规划设置7个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其中已建成2个,待规划建设5个(具体设置规划见附件)。
四、审查核准程序
申请人在乡镇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场(点),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再向县商务局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有关资料应包括: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畜牧兽医水产部门出具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批复、出资人身份证明材料。
县商务局在收到书面申请20个工作日内,会同畜牧兽医水产、环保部门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符合设置规划的,书面征求市商务局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申请人获得县人民政府书面批准后,方可进行立项和开工建设。
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建成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县人民政府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商务、畜牧兽医水产、环保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按商务部规定要求,由市商务局统一编码、统一制作。
在本设置规划制定前已经建成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全部按照湘商秩序〔2012〕1号文件规定进行换证审核清理,达不到文件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相关法定程序予以关闭。
县商务局在审核设立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时,应当明确产品供应区域。
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经营者应当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到本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五、管理要求
(一)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屠宰的生猪,应当经驻场(点)检疫人员检疫合格,有免疫耳标和附有检疫证明,并建立生猪进场(点)台账,如实记录生猪来源。
(二)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屠宰生猪,应当符合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同步进行肉品品质检验,并建立检验台账,如实记录检验结果。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建立无害化处理台账,如实记录处理情况。
(三)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屠宰的生猪产品,应当在县商务局明确的产品供应区域内销售,并建立肉品出场(点)台账,如实记录肉品流向。
(四)县商务局和其他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的执法检查,严格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对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肉、注水肉、劣质肉等不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附件:宜章县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规划设置情况表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宜章县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规划设置情况表
序号 |
生猪屠宰场名称 |
数量 |
所在乡镇 |
备注 |
1 |
玉溪镇生猪定点屠宰场 |
1 |
玉溪镇 |
大型,已建 |
2 |
梅田镇生猪定点屠宰场 |
1 |
梅田镇 |
小型,已建 |
3 |
瑶岗仙镇生猪定点屠宰场 |
1 |
瑶岗仙镇 |
小型,已建 |
4 |
黄沙镇生猪定点屠宰场 |
1 |
黄沙镇 |
拟规划 |
5 |
一六镇生猪定点屠宰场 |
1 |
一六镇 |
拟规划 |
6 |
岩泉镇生猪定点屠宰场 |
1 |
岩泉镇 |
拟规划 |
7 |
里田乡生猪定点屠宰场 |
1 |
里田乡 |
拟规划 |
8 |
天塘乡生猪定点屠宰场 |
1 |
天塘乡 |
拟规划 |
来源:县政府办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