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ZDR—2012—01008
宜政办发〔2012〕13号
宜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宜章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省市驻宜各单位:
《宜章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宜章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优化资产配置,保障公务运转,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本着“必要、实用、节约”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和县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配置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各乡镇和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各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调剂、购置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一)调剂是指以无偿调拨的方式增加单位资产的行为。包括:
1.同一部门不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的资产调剂;
2.不同部门之间的资产调剂;
3.跨行政级次的资产调剂。
(二)购置是指以购买或修建的方式增加单位资产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范围:
(一)土地、房屋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
(二)一般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包括办公设备、家具等;
(三)交通运输设备,包括公务用车和专用车辆;
(四)专用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五)文物、陈列品、图书(资料室的藏书及科学技术资料)等;
(六)其他资产。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与单位履行职能和满足事业发展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五)调剂、租赁、购置、共享相结合;
(六)节能环保,国产优先;
(七)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不因资产购置产生新的债务。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机构设立;
(二)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三)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四)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配备;
(五)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的相关资产;
(六)其他应当配备资产的情况。
第二章 配置要求和配置标准
第七条 本标准是行政事业单位申报资产购置预算、编制资产购置计划,县财政局及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批复资产配置预算和计划的基本依据。
第八条 单位办公设备配置实行限额管理,本办法规定的配置标准为限额上限,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国资中心”)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对配置标准进行调整并公布执行。如中央、省、市有关部门制定了配置标准的,按其规定标准执行。
第九条 常用办公设备配置数量,按县编办核定的内设机构数量和人员编制内实有人数进行确定。常用办公设备配置价格,参照政府采购价格确定办公设备配备的上限额度,并随市场价格变动予以适当调整。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折旧的相关规定和设备的实际使用寿命确定常用办公设备的更新年限。
第十一条 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因特殊原因,需要超过配置标准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和提供相关依据及资料,经县国资中心核实后,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合理配置。
第十二条 现有办公设施设备配置超过配置标准的,可由县国资中心进行调剂或处置,在未进行调剂或处置前,单位可继续使用。现有办公设施配置未达到本标准规定数量标准的,由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及财力状况,逐年安排配置,县财政原则上不新增安排办公设备购置经费。未达到本标准规定价格标准的,仍继续使用,待现有资产符合报废规定并依法处置后,新购资产按本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办公用房的购建和装修,严格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和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务用车配备,严格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80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用设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办公电器设备配置按《宜章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电器设备配置标准》规定执行(见附件1)。
第十七条 办公家具配置按《宜章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规定执行(见附件2)。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八条 县国资中心是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实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
(二)按规定权限审批县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事项;
(三)负责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
(四)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五)审核资产购置计划,规范和监督资产配置工作。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按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本部门所属单位资产申购、调剂等事项;
(三)按规定权限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四)接受财政部门的资产配置工作指导和监督,报告本部门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县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及办理相关的资产配置报批手续;
(三)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关于资产调剂的安排;
(四)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及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工作。
第四章 配置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执行年度前申请购置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报年度资产购置计划。行政事业单位按部门预算编制的统一要求,在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根据单位业务需求、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购置资金来源等情况,编制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填报《宜章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申报表》(附件3),与部门预算一并报主管部门或县国资中心审核。
对车辆、土地、房屋的购置,行政事业单位在报主管部门或县国资中心审核审批时,需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
(二)主管部门审核单位资产配置计划。主管部门在审核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预算时,应根据所属各单位的业务需求、资产存量、有关配置标准、单位各类资金来源情况和本部门资产使用情况,对各单位的资产购置事项进行审核。主管部门认为能通过调剂解决的,按资产调剂程序办理;主管部门认为确实需要购置的,同意所属单位将购置计划列入部门预算,报县财政局审批。
(三)县国资中心审核部门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县国资中心根据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结合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需求、资产存量、配置标准、资金来源等因素,审核部门的资产配置计划,研究提出增量资产配置审核意见。能通过调剂解决的资产配置,按调剂程序办理,确需购置的资产配置,县财政局根据财力情况列入单位部门预算。
(四)批复资产购置计划。县财政局在批复部门预算时,一并批复资产购置计划。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年度部门预算执行中申请购置资产的,按下列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单位提出资产购置申请。单位在提出购置申请时,须列明单位需要追加配置资产理由,单位资产存量使用情况,拟配置资产的规格(型号)、数量及功能要求,拟购置资产的资金来源等情况,同时填报《宜章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申报表》,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认为可以通过调剂解决资产配置时,按资产调剂程序办理,主管部门认为确需增加购置的资产,需签署意见后一并报县国资中心审批。
(三)县国资中心审核单位资产购置计划。县国资中心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特殊业务需求、资产存量、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和部门资产使用情况等,审核单位资产购置追加计划。经审核同意后,县国资中心批复资产购置计划。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对县国资中心或主管部门已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购置申请进行调整时,必须按原报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其他事项
(一)经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或县委、县政府部署的专项工作需要配置资产的,应先通过调剂、租赁的方式解决。确需购置的,由主办单位按程序申报。
(二)购置重要、专业性强和大批量的设备,必须有专家论证的意见,由县国资中心会同主管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五条 资产配置事项按下列程序报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一般类设备资产配置。单项价值0.5万元(含0.5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县国资中心备案;单项价值0.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或批量价值1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国资中心批准;单项价值在10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县国资中心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专用设备购置。单项价值或批量价值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报县国资中心备案;单项价值或批量价值2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先报主管部门审核,再报县国资中心审批;30万元以上的,先由县国资中心审核,再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一般类设备资产购置和专用设备购置100万元以上的,应报县纪委备案,需报省、市有关部门批准的,先按此程序审核、审批,再报省、市有关部门批准。
(四)土地、房屋、建筑物资产配置。经主管部门、县国资中心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五)公务用车配置。报县公车办审批,再按有关规定办理控购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审批同意购置的资产已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由单位按规定报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采购办”),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未经批准的资产购置,政府采购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购置资产或应进行而未进行政府采购的购置行为,财政不予办理购置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资产账卡、验收登记、领用、保管、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落实资产使用责任制。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根据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入库凭证,按照各类资产计价方式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将相关信息录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资产的领用、保管和清点工作,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国有资产配置时,要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配置标准和申报、审批程序。不按规定程序办理配置审批手续的,县国资中心可暂停审批该单位下一年度国有资产购置项目。对不按配置审批要求超标准配置的,由县国资中心调剂使用。
第三十条 县采购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而没有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的资产购置事项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 大批量或大型国有资产购置采购招标和现场验收,由县国资中心实施现场监管。
第三十二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各单位资产配置及管理情况和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配置或超标准配置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宜章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电器设备配置标准
2.宜章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家具配置标准
3.宜章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申报表
附件1
宜章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电器设备配置标准
种类 |
品名 |
单位价格上限(元) |
配置标准 |
更新年限(年) |
计算机 |
台式电脑 |
3800 |
领导班子成员每人1台,每个内设机构1台,特殊工作岗位根据工作需要配置 |
6 |
笔记本电脑 |
6000 |
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配置 |
6 |
|
打印机 |
普通激光式 |
1900 |
每个内设机构1台,特殊工作岗位根据工作需要配置(A4幅面) |
6 |
针式 |
2500 |
根据工作需要适当配置 |
6 |
|
扫描仪 |
高速 |
1500 |
根据工作需要适当配置 |
6 |
传真机 |
|
1750 |
根据工作需要适当配置 |
6 |
复印机 |
彩色激光(含扫描、打印功能) |
9000 |
根据工作需要适当配置 |
6 |
速印机 |
数码一体 |
20000 |
根据工作需要适当配置 |
6 |
碎纸机 |
|
800 |
各单位保密、文秘、档案、财务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单独配置 |
6 |
投影仪 |
|
6500 |
根据工作需要配置1~2台 |
6 |
会议室扩音设备 |
|
7000 |
1套/每个大、中型会议室 |
6 |
其他设备 |
|
|
视业务工作需要报批后配置 |
|
空调 |
挂机 |
2600 |
15㎡以下1匹、15~25㎡1.5匹 |
1.安装中央空调的,按专业标准配置,每冷吨不超过10000元。 2.空调设备更新年限:中央空调更新年限15年,单体空调更新年限10年。 |
立式 |
3600 |
25~30㎡2匹 |
||
4600 |
30~40㎡3匹 |
|||
5600 |
40~60㎡4匹 |
|||
8100 |
60~80㎡5匹 |
|||
|
80㎡以上按实际情况比照上述标准综合考虑。 |
附件2
宜章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家具配置标准
级别 |
品 名 |
数 量 |
规格及价格上限(m、元) |
处级 |
办公桌 |
1张/人 |
2.4m,3200元 |
办公椅 |
1张/人 |
2400元 |
|
桌前椅(单人办公室) |
2张/人 |
620元 |
|
书柜(三门) |
1个/人 |
1800元 |
|
文件柜(铁) |
1个/人 |
1060元 |
|
沙发(真皮1+1+3) |
1套/间 |
5900元 |
|
长茶几 |
1张/间 |
1060元 |
|
方茶几 |
1张/间 |
660元 |
|
科级 |
办公桌 |
1张/人 |
2400元 |
办公椅 |
1张/人 |
1900元 |
|
桌前椅(单人办公室) |
2张/人 |
480元 |
|
书柜(三门) |
1个/人 |
1400元 |
|
文件柜(铁) |
1个/人 |
960元 |
|
沙发(皮1+1+3) |
1套/间 |
5000元 |
|
长茶几 |
1张/间 |
1.8~2m,960元 |
|
方茶几 |
1张/间 |
560元 |
|
一般工作人员 |
办公桌 |
1张/人 |
1.6m,1060元 |
办公椅 |
1张/人 |
380元 |
|
沙发(木1+1+3) |
1套/间 |
1800元 |
|
长茶几 |
1张/间 |
1.4~1.6m,860元 |
|
方茶几 |
1张/间 |
460元 |
附件3
宜章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申报表 |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
序号 |
资产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 (元) |
金额 (元) |
资金来源 |
1 |
|
|
|
|
|
|
2 |
|
|
|
|
|
|
申报理由及情况说明 |
单位负责人: 盖章: |
|||||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单位负责人: 盖章: |
|||||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
县国资中心意见:
签字( 盖章): |
|||||
县财政局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盖章): |
||||||
县政府意见 |
签字(盖章): |
|||||
说明:本表一式4份,申报单位1份,主管部门1份,财政部门2份。 |
来源:县政府办
作者: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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