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宜章县委文件
宜发〔20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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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宜章县委
宜章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承接产业转移先行先试的意见
(2009年4月18日)
主题词:经济 产业转移△ 先行先试△ 意见
中共宜章县委办公室 2009年4月18日印发
(共印1000份)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1.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省委、省政府实施湘南大开发战略、赋予郴州先行先试政策和将我县列为全省首批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试点县为契机,以“一区三园”(湖南宜章经济开发区、宜章产业承接示范园、宜章白石渡氟化学循环工业园、宜章城西加工贸易产业园)为主要载体,以加强基础设施、功能配套设施和产业发展环境建设为保障,大力引导沿海地区加工贸易产业向我县转移,加快形成布局科学合理、比较优势明显、区域特色鲜明的宜章加工贸易发展格局。
2.发展目标。大胆先行先试,充分发挥宜章交通、区位和资源优势,积极推进与粤港澳地区全方位对接融合,力争5~10年内,把宜章建设成为粤港澳地区产业链条延伸基地、加工装配基地、开放前沿阵地、资源富集宝地、承接产业洼地、交通物流要地、旅游休闲胜地、湘粤对接第一城、郴州重要增长极核。近期目标为:到2010年,新引进关联度高、带动性强的加工贸易企业5家以上,实现进出口总额3200万美元,加工贸易从业人员1万人以上,“一区三园”主导产业初具规模,园区主要道路、电力、供水、通信等配套基础设施基本完成,初步形成功能分区明确、产业集中度高、辐射带动能力强的现代化产业转移发展区。
二、发展规划和投资导向
3.发展规划。做好“一区三园”发展规划,明确园区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在县城东西两翼分别设立宜章产业承接示范园和城西加工贸易产业园,依托白石渡氟化工基础设立白石渡氟化学循环工业园。其中宜章产业承接示范园主要引进高新技术、高附加值企业,以电子信息、精密仪器等为主;城西加工贸易产业园定位发展轻纺工业,以鞋业、服装、玩具、纺织等为主;白石渡氟化学循环工业园主要发展以氟化铝为主的系列氟化工产业和以精钨、铅锌等为主的有色金属精深加工产业。充分考虑全县鞭炮、造纸特色产业,在南部地区设立宜章产业承接物流园。同时,根据我县各地资源优势及产业特点,分别设立梅田能源及煤化工、太平里建材、南部烟花爆竹及纸业等特色工业小区,引进战略投资者,提升传统产业,推进资源型向经济型发展思路转化步伐。
4.投资导向。进一步放宽社会资本投资领域,根据国家产业目录要求,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投资的行业和项目外,其他领域均可投资经营。
(1)重点鼓励投资者到“一区三园”投资兴办企业。
(2)重点鼓励先进制造业、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产业、食品加工业、电子信息产业、矿产品精深加工产业,促进新型工业进入“一区三园”。
(3)重点鼓励承接沿海地区加工生产企业、加工贸易企业和加工生产服务企业落户“一区三园”。
(4)重点鼓励按政府统一规划投资创建特色工业小区。
三、优惠政策和鼓励措施
(一)加大财政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5.增加财政投入。县财政安排承接产业转移扶持专项资金4000万元,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标准厂房建设的贷款贴息与补贴、现代物流企业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的专项补助、园区企业用工扶持补贴、对承接产业转移有功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1)对实际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由县财政承担其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等费用。
(2)对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县级所得部分)的转移企业,其上缴各项税收中的县级所得部分,自取得主营业务收入时起,3年内按每年不低于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一事一议”企业按协议执行,不重复计算)。
(3)设立标准厂房建设奖励资金,对在园区内使用银行贷款或民间资本新建标准厂房的投资者,县财政给予连续2年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
(4)在园区内建设标准厂房用于出租或出让给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集体和个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宜章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申报,除享受省、市标准厂房建设补贴外,另由县财政按照1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贴。
(5)标准厂房出租收入缴纳的各种税费县级留成部分,3年内每年按70%的比例奖励给投资者。标准厂房第一次出售缴纳的各种税费县级财政留成部分,按70%的比例一次性奖励给投资者。
6.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标准厂房建设优惠政策,制定多渠道融资措施,以政府出资建设部分标准厂房,带动、鼓励民间资本和外来资本、商业银行融资等多种融资方式,在两年内建好10万平方米标准厂房,并逐步完善生产生活配套设施。
(二)完善承接产业转移相关政策体系
7.实行“一事一议”。以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特事特办、集体研究、依法行政为原则,对下列重大投资企业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用地、财税、金融、水电、物流、劳动用工、基础设施等特别扶持:
(1)外资投资注册资本250万美元以上,内资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经营型投资项目。
(2)世界500强企业或国内500强企业。
(3)外资投资注册资本200万美元以上,内资注册资本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科技含量高的企业(项目填补国内空白,技术或工艺水平在国内同行处于领先地位)。
(4)带动能力强、税收贡献大(年纳税2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型项目。
8.实行税收优惠
(1)凡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或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来投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可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县财政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15%~30%奖励给企业。
(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类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的贸易方式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的,海关予以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或消费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及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的,实行“免、抵、退”税收政策。
(5)工业生产性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可以按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在计算增值税时予以抵扣。
(7)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计算企业所得税;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摊销。
(8)安置残疾人员务工的,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计算企业所得税;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务工的,按政策规定扣除计算。
9.加大金融支持
充分发挥宜章作为湖南省金融安全达标县、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县的优势,积极创建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
(1)鼓励和支持信用担保机构为转移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推出集团客户授信、“速贷通”、“急融通”等新的信贷品种,同时积极创办法人代表个人信用担保、股东担保等担保方式,丰富贷款担保手段。
(2)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转移企业申报发行短期融资债券融资。
(3)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转移企业在国(境)内外上市融资。对改制上市成功的,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4)鼓励金融机构改进对转移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开辟信贷支持“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信用贷款。
(5)建立健全银企会商制度,完善多层次融资结构,培育地区资本市场,为符合条件的外地内迁企业提供及时周到的融资服务。担保费率由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下降到30%。
10.用地优惠政策
(1)工业和生产服务性项目用地按现行用地法规政策,依法实行招拍挂出让,简化批地程序和手续。在园区推行“征转分离”用地模式,在县属省级开发园区内征地500亩以内的,可先行办理土地征用手续,落实项目后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按土地登记办法核发土地使用权证。
(2)对符合要求、在本县投资的新上工业项目,实行政府指导或调控地价,工业用地实行优惠地价,按项目性质、投资大小、财政贡献率高低等指标分别确定优惠地价,最低不低于96元/平方米。投资者投资的土地征用费,除按国家及省有关政策上缴国家、省、市(含土地出让金)和补偿农民的费用外,其他土地费用一律先收后投,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对固定资产投资较大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价采取协商方式确定。
(3)对正式投产后3年内上缴地方税收达到或超过项目用地实际支付用地价款的工业和生产服务性项目,由县财政从所得土地收益中安排企业实际支付购地价款的60%投放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更新改造。
(4)对于支付土地款额较大的企业,由企业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出让金地方收入部分可以采用一次核准、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也可根据企业纳税情况将县级土地收益借给企业,再由企业分年度归还县财政。依法流转、转让或改变土地用途的,须依法一次性补交土地出让金。
(5)鼓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流转,在不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允许以集体建设用地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兴办企业或建设标准厂房。
(6)完善闲置土地处置政策,积极盘活存量土地,防止土地囤积,鼓励开发利用山坡地、工矿废弃地和未利用地。在规划允许的情况下,鼓励提高建设用地容积率,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7)对入驻园区的加工贸易企业,按实际供地面积的10%提供办公生活配套用地。
11.用电优惠政策
(1)对年用电量大于5000万千瓦时,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的用电大户,可报请省物价部门批准单一电价。
(2)对落户园区的承接产业转移企业,可比照大工业用电价格标准执行,由园区统一管理。非煤炭类大工业用电1~10千伏以下的按0.61元/千瓦时的标准执行,基本电费按20元/千伏安/月的标准执行;35~110千伏的按0.599元/千瓦时的标准执行,基本电费按20元/千伏安/月的标准执行。
(3)对园区承接产业转移企业用电开户,只收取安装材料成本费和安装人员人工费。
(4)对贡献率大、带动性强的企业,可以实行“一事一议”。
12.用水优惠政策
(1)工业用水现行价格1.55元/吨,生活用水现行价格1.45元/吨(以上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新办工业生产性企业用水在现行价基础上优惠30%,其中对工业生产性企业污水处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污水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免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用(未达标企业除外)。
(2)对园区承接产业转移企业用水开户,减免供水管网配套建设费,只收取安装材料成本费和安装人员人工费。
(3)对贡献率大、带动性强的企业,可以实行“一事一议”。
(用电、用水优惠政策,今后根据政策的变动可作相应调整)
13.物流运输扶持政策。鼓励大型物流公司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园区建设物流园小区。
(1)凡落户承接园区的物流企业,其5年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60%,奖励给运输企业。
(2)对当年有省内出口实绩的加工贸易企业(不包括深加工企业)实行物流运输补贴,按每年每新增出口1美元补贴0.05元人民币的标准计算(以海关统计为准)。
14.大通关扶持政策。扶持沿海企业整体搬迁来宜章。
(1)企业在沿海评定的海关管理类别,来宜章后予以支持办理,其在沿海进口的不作价设备,结转来宜后在新企业继续使用的,结转设备的监管期限从原进口放行之日起连续计算。
(2)对实行海关计算机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联网补贴。
(3)对设立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建设补贴。
(4)对加工贸易企业的出口工业产品,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健全且运行有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评审合格后,可实施“型式试验+过程控制”的监管模式,免于逐批抽样检验。
(5)对加工贸易企业的出口产品,进口时已对原料进行检验检疫且原料向成品转换过程中不易发生变化的,成品出口时可不再进行相同项目的检验检疫,缩短验放时间。
15.企业用工扶持政策
(1)从2009年起,县财政每年安排350万元,用于园区企业用工服务专项补贴,其中从县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中安排300万元,从县级预算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50万元。
(2)对职介责任单位为园区企业输送劳动力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完成目标任务的,经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给予职介单位100元/人的补贴,超任务部分按150元/人给予补贴。
(3)县财政对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补贴,鼓励各职业培训机构为园区培训和输送人才。根据园区企业需要培训和输送技能人才,且技能人才与园区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单位职业培训补贴,其中,中级技工职业培训补贴为300元/人。
(4)推行校企合作,引导本地职业学校与园区企业签订合作协议,采取工学结合、半工(农)半读等形式,安排学生到企业滚动学习或勤工俭学,以保证企业动态员工数量稳定。按要求组织学生到园区企业参加生产实习3个月以上的,按60元/人·月给予学生生产实习补贴。实行试用期用工补贴,新招用的员工与园区企业签订了1年以上劳动合同,建立了用工备案,缴纳了社会保险,工作满1年以后又签订下年度劳动合同的,按每月200元/人的标准补贴员工,一次性补贴2个月。员工在园区内就业,5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试用期用工补贴。
(5)在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的前提下,规模以上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时,在缴费基数、参保费率和缴费方式上提供优惠。以个人实际工资额为基数,园区企业农民工可按单位缴纳10%、个人缴纳4%的参保费率参加养老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则以上年度省平在岗职工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参保费率参加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可根据本人身份,自主选择参加新农合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16.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凡引进内、外资金达到一定数额,在宜章县行政区域内投资成功者,县财政对引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引进的外资是指境外包括港澳台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资金来我县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的投资;引进的内资是指县外境内的项目投资;引资有功人员是指联系引进资金的项目中介人(单位或个人)。
(1)对引进外来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项目的引进人,由县财政按实际到位外来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
(2)对引进经营性项目(企业)资金的引进人,由县财政按该企业经营期间1年内上缴税收县级部分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3)对引进战略投资者项目的引进人,由县财政按项目实收注册资本的1.5%计发奖金。
(4)对引进非战略投资者项目,但项目属于有色金属精深加工、机械制造、电子信息、精密仪器、能源、新型建材、烟草、食品、化工产业的生产型项目、服务外包项目的引进人,或农业、林业以及农林业加工型项目(工业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上,农业项目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引进人,由县财政按项目实收注册资本的1.2%计发奖金。
(5)对引进非战略投资者项目,但项目属于交通、水利、电力、生态、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网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以及旅游景点景区开发项目的引进人,由县财政按项目实收注册资本金的1%计发奖金。
(6)凡同一项目(企业)同时符合以上几项奖励条件的,按其中最高一项计奖,奖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7)县财政每年单列招商引资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招商引资奖励,所有的奖励均在投产产生税收后兑现。
(8)对引进外来投资项目(企业)引进人的奖励,必须在项目(企业)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之后,由引进人提出申请,并出具身份证明,项目单位(或投资者)出具引进人证明、项目(企业)营业执照(或外资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及会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缴纳税收证明,填写《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奖励申请表》,县招商引资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招商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兑现。
(9)鼓励企业争创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对县内创全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县内创全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组织领导和服务保障
17.加强组织协调。成立宜章县招商引资承接产业转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县委书记向曙光任顾问,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李五一任组长,县委常委、纪委书记袁康德,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胡国新,县委常委、县委组织部部长李黎明,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廖朝明,县委常委、县委统战部部长尹娥,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刘邦翼,县政协常务副主席王开信任副组长,宜章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宜章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乡镇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县发改、财政、经济、商务、招商、工商、税务、建设、国土资源、环保、规划、物价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紧密配合,分工负责,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考核奖惩措施,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招商活动,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积极支持承接产业转移工作,创造“先干不争论、先行不议论、先试不评论”的环境。
18.简化投资审批登记程序。承接产业转移主管部门实行“自愿委托、无偿代办、限时办结、全程监督”的“保姆式”服务工作模式,全程代理新建项目和新设立企业的审批服务事项。创建“绿色通道”,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和限时办结制。
(1)实行行政许可直接认可。转移到我县的承接项目,在转出地已获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到宜章后可直接确认,不再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2)所有初审事项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法律有规定的,按最短时限办结)。初审认可后,企业可进行前期项目建设,并按法定程序报批。一般项目审批服务事项在法定办结时限的基础上缩短1/3以上,重大项目实行集中联合“一站式”审批。
(3)属国家、省、市审批的项目,给予积极配合,即报即送审,做好汇报和争取工作。
(4)对异地迁移至宜章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工商部门办理档案迁移手续。
(5)境外投资者在宜章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用其内地企业分配后的利润以人民币形式出资,经审批部门批准后,工商部门予以办理登记注册。
(6)纳税信用等级评定B级(含B级)以上的重点出口企业,在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可暂缓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最长延缓时限不得超过180天;对信誉好的重点出口企业,在暂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协查信息的,由退税部门先使用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并及时使用相关交叉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对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指导目录的技术改造项目,其进口设备免征关税。
19.规范各类收费
(1)对生产企业重点项目工程建设阶段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原有关文件标准执行。
(2)对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高利税和经济发展带动力较强的战略性项目,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采取“一事一议”政策扶持。
(3)对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项目,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中央、省、市规定收取的行政收费和专项性收费,以及证照工本费用外,县属部分一律免收,一般性投资项目服务性收费,按收费标准的50%以下收取;“一事一议”项目的服务性收费,按收费标准的20%以下收取(投资者或业主享受该政策)。
(4)所有协会会费遵循自愿交纳的原则,任何收费主体单位都不得强行收取。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对园区企业的收费一律实行园区管理单位代收代缴制,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入园收费。实行投资企业缴费公示制,由园区统一公示投资企业缴费项目标准。
20.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按照先行先试要求,大力深化各项改革,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减少多头检查,严禁重复检查、检测;严禁索、拿、卡、要;严禁以权谋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施工队伍,不得指定产品,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漫天要价;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须事先通报宜章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取得同意后才能进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受理、处理企业投诉,成立治安巡逻队,依法保护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工作、生活秩序。对违法违规、扰乱企业发展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惩不贷。开通外来投资者与县政府领导互动的“直通车”,开展“县长接待日”和“为外来投资者排忧解难月”活动。县优化经济环境办公室要在重点投资企业建立优化环境监测点,受理企业投诉,在权限范围内的案件,自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进一步完善领导联系重点转移企业制度,每年筛选一批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的重点转移企业,由有关领导和部门跟踪联系,协调服务。县监察局、县优化经济环境办公室要加大督促检查和跟踪督办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发挥自身优势,主动与国家、省有关部门沟通联络,争取对转移项目的政策、资金扶持。
(此件发至乡镇级)
作者:开发区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