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政办发〔2011〕15号
宜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宜章县政府债务偿债准备金
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省市驻宜各单位:
《宜章县政府债务偿债准备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宜章县政府债务偿债准备金筹集使用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根据《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政府债务偿债准备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郴政办发〔2009〕3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债务按照“谁负债,谁偿还”的原则确定偿债责任主体。本办法筹集的政府债务偿债准备金原则上用于县本级政府债务偿还。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政府债务偿债准备金(以下简称“偿债准备金”),作为县本级政府依法防范债务风险的准备金。偿债准备金由县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和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本金和利息。
第四条 偿债准备金每年按年初政府债务余额的10-20%筹集。
第二章 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第五条 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一)由县财政部门从县本级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50%作为偿债准备金;
(二)由县财政部门按县本级城市维护建设税的20%、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的50%、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的10%提取偿债准备金;
(三)被担保的借款单位每年以其自有资金按照借款余额的3%缴纳偿债准备金,直至达到借款余额的15%(无收益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项目除外);
(四)被担保的借款单位使用转贷资金进行投资的项目有收益的(指税后收益),自产生收益之日起,每年按照项目收益总额的10%缴纳偿债准备金,直至达到借款余额的85%;
(五)由县财政部门按县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超收部分的10%、政府性基金收入的20%提取偿债准备金。非税收入中若含上解收入、成本费用和税金等,则按剔除后的净收入确定计提基数进行筹集;
(六)由县财政部门从县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非本级财政拨款收入总额中提取10-20%作为偿债准备金;
(七)将县财政部门从县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中按规定提取的政府调节基金转作偿债准备金;
(八)由县财政部门从县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结余经费中提取10%作为偿债准备金。其中,2011年从2010年12月31日之前的历年结余中提取,2012年开始从上年度当年结余中提取;
(九)县财政每年根据偿债情况预算安排一定的偿债准备金;
(十)可以用于偿还政府债务的其他资金。
上述(三)、(四)项规定的被担保的借款单位按照转贷合同约定履行政府债务偿还义务后,县财政部门应当一次性全额返还该单位缴纳的偿债准备金。
第六条 偿债准备金采取年初预筹、年后清算的办法,由县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实行代扣代缴,于每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清算完毕,并按清算结果调整有关账户。
第七条 下列项目免于筹集偿债准备金:
(一)教育系统的九年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收费;
(二)民政系统的社会福利事业收入;
(三)征收用于公益事业的收入或捐赠收入;
(四)其他经县政府批准免予筹集偿债准备金的特定项目。
第三章 偿债准备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偿债准备金用于支付或垫付通过县财政部门审核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不要求负债单位自求平衡的县本级负债项目。对未经审核、批准或要求负债单位自求平衡的县本级负债项目,偿债准备金不予支付或垫付。
第九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偿债准备金收支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未列入当年度偿债准备金收支计划的政府债务项目,县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支付或垫付。
第十条 偿债准备金实行政府专项资金管理,由县财政部门设立专户,集中管理,专款专用,专项核算,滚存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偿债准备金拨付,须经县财政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县财政部门每年应向县人民政府报送偿债准备金年度收支决算报告。
第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有关单位使用偿债准备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县财政部门和被担保的借款单位在管理、使用偿债准备金和转贷资金过程中,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财政 资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机关。
县人大各办委,县政协各办委,县法院,县检察院。
县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宜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4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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